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曾瑞鑫
被   告  李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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