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對被告陳水明(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給付借款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
戳足憑。惟查被告陳水明已於起訴前之102年2月13日死亡,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陳水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
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