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原告 馬湘珉 被告 薛富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法官陳建文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