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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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告 馬湘珉

被告 薛富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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