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七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陳漢良誠泰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貳拾伍萬捌仟捌佰零│QC0三七二三九│││││││參元│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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