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二六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止,並按月計息,第一個月起至第六個月,以百分之二點六八之固定利率計算利息;第七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以百分之二點八八固定利率計算利息;第二年起依據聲請人指標利率(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指標利率為百分之一點四三)加百分之一點七五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利息,且逾期償還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此經被告立有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暨約定契約書為證,詎被告繳息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即未依約繳納,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應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以「春嬌
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一條約定,被告得以其在原告開立之無摺存款帳戶內陸續辦理融資循環使用,若被告未依約定按期清償清償融資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原告並得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距被告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應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現金卡申請暨融資契約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指標利率一覽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第十二條約定,本借款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現金卡申請暨融資契約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指標利率一覽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綜合消費貸款及現金卡融資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四十四萬五千│自九十三年三│百分之二點八八│自九十三年四│百分之零點二八││一百三十四元│月二十六日起││月二十七日起│八│││至九十三年八││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月二十五日止│││├──────┼───────┼──────┼───────┤││自九十三年八│百分之三點一八│自九十三年八│百分之零點三一│││月二十六日起││月二十六日起│八│││至清償日止││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自九十三年十│百分之零六三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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