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一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元│CI三五四七一七││││公司 郭武雄 │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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