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重瑜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