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中山路中油加油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中山路中油加油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
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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