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薇玲
相 對 人  李學榮
上列聲請人與李學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
,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
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
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9年度屏簡字第571號),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
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事實上非無勝訴之望,並提出屏東縣
屏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屏
東縣屏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而經本院調取聲請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稅資料,聲請人於
109年並無任何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故聲請人顯已無
積極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尚非屬虛妄。是依首揭
規定,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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