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國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