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訴訟代理人 劉宏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86
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