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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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訴訟代理人  劉宏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86
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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