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原告 賴品叡

法定代理人 賴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志文 間請求買賣無效暨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伊以新臺幣(下同)73,000元向被告購買機車乙部,並已支付31,000元,嗣因原告之父不同意原告購買機車,已將該機車返還被告。為此,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並返還價金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買賣契約總價即73,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勁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