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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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1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賈蕙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賈蕙華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38,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