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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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郭欣哲
被告 宋能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能斌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9,827元。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代位甲○○請求分割繼承人 宋王水妹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9,827元(計算式如附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財產價值相關資料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以甲○○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229,000元/㎡;面積663㎡
1/20
1,897,838元
(計算式:229,000×663×1/20×1/4≒1,897,838)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294,075元/㎡;面積427㎡
10/24,000
13,080元
(計算式:294,075×427×10/24,000×1/4≒13,080)
3
同上段59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221,207元/㎡;面積719㎡
10/24,000
16,567元
(計算式:221,207×719×10/24,000×1/4≒16,567)
4
同上段60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256,000元/㎡;面積299㎡
10/24,000
7,973元
(計算式:256,000×299×10/24,000×1/4≒7,973)
5
同上段61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276,683元/㎡;面積546㎡
10/24,000
15,736元
(計算式:276,683×546×10/24,000×1/4≒15,736)
6
同上段62地號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291,269元/㎡;面積323㎡
10/24,000
9,800元
(計算式:291,269×323×10/24,000×1/4≒9,800)
7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房屋
系爭房屋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樓層數5層、建物屋齡41年1月(自72年11月5日建築完成日至113年11月25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101.08平方公尺,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1,501,347元。
1/1
375,337元
(計算式:1,501,347×1/4≒375,337)
8
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0號地下房屋
系爭房屋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樓層數5層、建物屋齡46年8月(自67年4月20日建築完成日至113年11月25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1192.62平方公尺,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13,834,778元。
333/122,460
9,411元
(計算式:13,843,778×333/122,460×1/4≒9,411)
9
中華郵政000000000號定期存單
1,000,000
全部
250,000元
(計算式:1,000,000×1/4=250,000)
1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16,143
全部
29,036元
(計算式:116,143×1/4≒29,036)
11
木柵區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40,196
全部
185,049元
(計算式:740,196×1/4=185,049)
合 計
2,809,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