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倪崧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V000-H112018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