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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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414號

原告 蔡榮典

被告 蔡裕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4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9,000元。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9,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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