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金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66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彭金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彭金南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於民國99年7月30日執行完畢。其於102年5月5日到雲林
縣西螺鎮西螺大橋下方濁水溪河床廣場,參加西螺大橋通車
00週年之萬人辦桌慶祝活動,同日17時10分左右,在上述濁
水溪河床廣場,見高齡83歲之 蕭德成 在攤位前掏出口袋內現
金付款,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後方擁
擠蕭德成,再伸手入蕭德成右褲袋內,快速拿取紙鈔合計新
台幣7,500元得手。隨後蕭德成查覺口袋內現金不見,經其
女兒 蕭玉蓮 在附近搜尋到可疑之彭金南,並報警處理,警察
於同日17時40分左右,在西螺大橋南端廣場詢問彭金南,彭
金南坦白承認並將上述現金交還蕭德成。
二、證據:㈠蕭德成、蕭玉蓮之警察詢問筆錄,㈡雲林縣警察局
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㈢贓物認領保管
單,㈣照片5張,㈤被告之警察詢問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

三、被告彭金南所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官審酌被告有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
多次竊盜等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
證,素行不良,並考量其所竊取的金額,被害人已領回失竊
的現金,及其已與被害人蕭德成達成民事上和解,有法官核
定之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102年刑調字第185號調解書
1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述罰金刑,應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規定,提高
為30倍,單位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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