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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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