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債權人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瑞銘趙宏榮徐新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本件對債務人為各別不
同獨立之請求權)㈡請分別提出債務人三人未繳921修繕費相關釋明文件。
㈢請提出住戶規約及921地震築巢專案住戶應分攤之修繕費之相關釋明文件。
㈣請釋明為何徐新娣只需繳921修繕費7500元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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