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RonaldArthurMOS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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