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秘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2號聲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嘉聰 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賴淑芬 律師相對人 王永銘
何建廷 戎樂天 陳哲宏 律師 尤謙 律師 蔡菁華 律師 莊婷聿 律師 賈俊益 律師 曾玲玲 律師 王仁君 律師 張永宏 律師 彭建仁 律師 吳美齡 律師 周世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永銘、何建廷、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師、張永宏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周世筑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及其據以檢閱、抄錄之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均屬聲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因相對人王永銘、何建廷、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師、張永宏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周世筑律師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智秘聲字第7號裁定限制檢閱、抄錄及攝影上開資料,然尚未核發密保持命令,恐因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前揭相對人就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及其據以檢閱、抄錄之事項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均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逐件辨識完畢,並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是以,基於保障聲請人聯電公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聲請人就上開資料聲請對前揭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許慧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資料名稱│所在卷宗位置││號│││├─┼───────────────┼───────────┤│1│PM2組織表│A1卷第379頁至第380頁││││A2卷第242頁至第243頁││││B卷第238頁至第239頁││││A3卷第787頁至第788頁│├─┼───────────────┼───────────┤│2│技術開發預估時程│A2卷第266頁│├─┼───────────────┼───────────┤│3│UMC資料│A2卷第362頁│├─┼───────────────┼───────────┤│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1月3│A3卷第679頁至第725頁│││日經審二字第10500344630號函檢││││附之聯電公司申請與晉華公司從事││││技術合作之全卷資料影本││├─┼───────────────┼───────────┤│5│王永銘通訊監察譯文│A3卷第736頁至第781頁│││││├─┼───────────────┼───────────┤│6│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贓物庫編號21│││至61、80至91頁)││├─┼───────────────┼───────────┤│7│紙本資料(第3、5至7頁)│贓物庫編號22│├─┼───────────────┼───────────┤│8│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A5卷第124至第174頁│││年3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9│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A5卷第176頁至第181頁│││年3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四)狀及其附件││├─┼───────────────┼───────────┤│10│扣押筆錄編號A-2-2,文件資料『│A2卷第244頁至第247頁│││32nmDRAMProcessTopological│A2卷第267頁至第309頁│││LayoutRule』《PI2部門所製作│A2卷第340頁至第348頁│││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B卷第48頁至第90頁│││則》│B卷第136頁至第176頁││││D卷第28頁至第29頁││││A3卷第972頁至第10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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