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28號、108年度執字第14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宇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潘俊宇因妨害名譽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間│107年10月10日│107年6月28至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978號│偵字第7978號│偵緝字第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33│108年度簡字第633│108年度訴字第762││實││號│號│號、108年度易字││││││第608、195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8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33│108年度簡字第633│108年度訴字第762││││號│號│號、108年度易字││││││第608、1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32號│執字第10232號│執字第14876號││├────────┴────────┼────────┤││編號1至2定拘役40日│編號3至4定拘役50││││日│└────────┴─────────────────┴────────┘┌────────┬────────┬────────┬────────┐│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緝偵字第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2││││實││號、108年度易字││││││第608、195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2││││││號、108年度易字││││││第608、1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76號││││├────────┤││││編號3至4定拘役日│││││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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