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洪舜源
2樓(另案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威賢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李威賢之年籍及真正之住居處所,並提出相對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表明願否繳納借提費,俾於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借提原告到
場。
四、宜提出請求之證據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