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吳健昆
相 對 人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3段223
號11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