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瓊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瓊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竹東簡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五至十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附表編號十一至十四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十五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復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上揭說明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3月│民國99年4月│民國99年8月│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9月│││27日上午10時│26日晚上10時│26日上午11時│23日上午10時│30日17時40分│││許│44分採尿往前│45分往前回溯│許│許││││回溯96小時內│96小時內之某││││││之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226號、99年│1226號、99年│1529號│1812號│8564號、99年│││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8822│││1227號│1227號│││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9年度竹東簡│99年度竹東簡│99年度竹東簡│100年度竹東│100年度訴字││審││字第165號│字第165號│字第207號│簡字第55號│第69號││├─────┼──────┼──────┼──────┼──────┼──────┤││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100年4月29日│100年8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竹東簡│99年度竹東簡│99年度竹東簡│100年度竹東│100年度訴字││││字第165號│字第165號│字第207號│簡字第55號│第69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日│100年1月3日│100年1月3日│100年7月8日│100年8月29日│││││││││├─┼─────┴──────┴──────┴──────┴──────┴──────┤│備│1.編號一至二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註││└─┴────────────────────────────────────────┘┌───────┬──────┬──────┬──────┬──────┬──────┐│編號│六│七│八│九│十│├───────┼──────┼──────┼──────┼──────┼──────┤│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10月│10月│10月│10月│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10月│││2日13時11分│4日11時20分│1日11時15分│2日約18時許│4日16時15分│││許│許│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8564號、99年│8564號、99年│8564號、99年│8564號、99年│8564號、99年│││度偵字第8822│度偵字第8822│度偵字第8822│度偵字第8822│度偵字第8822│││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審││第69號│第69號│第69號│第69號│第69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5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69號│第69號│第69號│第69號│第69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29日│││││││││├─┼─────┴──────┴──────┴──────┴──────┴──────┤│備│1.編號五至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註││└─┴────────────────────────────────────────┘┌───────┬──────┬──────┬──────┬──────┬──────┐│編號│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民國99年8月│民國99年8月2│民國99年10月│民國99年7月7│││14日13時許│16日14、15時│日中午某時│11日14、15時│日凌晨00時46││││許││許│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0年度偵字第│0年度偵字第│0年度偵字第│0年度偵字第1│100年度偵字│││1966號、100│1966號、100│1966號、100│966號、100年│第3831號│││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字第19│度偵字第1967││││67號、100年│67號、100年│67號、100年│號、100年度││││度偵字第1989│度偵字第1989│度偵字第1989│偵字第1989號││││號、100年度│號、100年度│號、100年度│、100年度偵││││偵字第2064號│偵字第2064號│偵字第2064號│字第2064號、││││、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字││││字第2565號、│字第2565號、│字第2565號、│第2565號、10││││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0年度偵字第││││第2888號、10│第2888號、10│第2888號、10│2888號、100││││0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8││││889號、100年│889號、100年│2889號、100│89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4│度偵緝字第24│年度偵緝字第│度偵緝字第24││││5號│5號│245號│5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審││第140號│第140號│第140號│第140號│第648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6│100年10月26│100年10月26│100年10月26│101年3月20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40號│第140號│第140號│第140號│第648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21│100年11月21│100年11月21│100年11月21│101年4月16日││││日│日│日│日││├─┼─────┴──────┴──────┴──────┴──────┴──────┤│備│1.編號十一至十四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