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9號原告 莊進忠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複代理人 董志鴻 律師被告佳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律師
郭俐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3,50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183,019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303,2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47,288元=4,733,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確定,就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核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准予訴訟救助,而駁回訴之聲明第3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訴訟標的價額247,288元之部分,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就訴訟標的金額247,288元(即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如數補繳裁判費2,650元(原告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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