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債權人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瑀葵呂添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已請求至民國106年3月9日之租金,則違約補償金仍以47期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依契約第條第⒊項約定,僅延遲償付租金按年息20﹪計算延遲利息,貴公司就所有金額均請求年息20﹪之依據?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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