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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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泰山 之繼承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秀英 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33,
566元及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利息未為清償。嗣調閱陳秀英之
相關資料,查得陳秀英之被繼承人陳泰山遺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及同段399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而陳泰山死亡後,本應由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而為公同共有,惟陳秀英竟於94年8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無
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即其他繼承人。相對人間之繼
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
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將系爭不動產
於94年8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由陳泰山之全體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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