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上列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所為96年度聲字第
475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 柯志勳 」之文字,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柯志勳」之文字,係「甲○○」之誤寫,均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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