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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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1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行中關於「00000000元」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元」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