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 陳添仁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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