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玖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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