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5號聲請人祭祀公業劉家庙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代隆 聲請人祭祀公業 劉氏 家廟即原告法定代理人劉代隆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賴佩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彭鏡容 相對人 陳彭麗玉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鑑銘 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5號拆屋還地事件,為被告陳彭麗玉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彭麗玉等人所提起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5號拆屋還地事件繫屬中,因相對人陳彭麗玉原受法院為禁治產宣告,已無訴訟能力,其監護人原為其配偶 陳兆鴻 ,惟陳兆鴻已於102年5月19日死亡,且尚未選任陳彭麗玉之監護人,為免訴訟延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項規定,聲請選任陳彭麗玉之長子陳鑑銘,為陳彭麗玉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陳兆鴻之除戶戶籍謄本及陳彭麗玉、陳兆鴻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陳彭麗玉原已於97年間受禁治產宣告,並由其配偶陳兆鴻擔任其監護人,惟陳兆鴻已於102年5月19日死亡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陳兆鴻之除戶戶籍謄本、陳彭麗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又陳彭麗玉目前仍呈現重度失智狀態,與其被宣告禁治產時相較,目前並無改善之情,亦據其子陳鑑銘到庭 陳明 在卷(見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筆錄),準此,足認相對人陳彭麗玉業已喪失訴訟能力,是以,聲請人為免訴訟延遲,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陳彭麗玉共有陳鑑銘、 陳鑑培陳芬蘭 三名子女,而陳鑑銘係相對人陳彭麗玉之長子,且陳鑑銘、陳鑑培、陳芬蘭三人就原告聲請由陳鑑銘擔任相對人陳彭麗玉之特別代理人乙節,均表示同意且無意見,且陳鑑銘復有意願擔任相對人陳彭麗玉之特別代理人(以上見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筆錄),爰選任陳鑑銘於本件訴訟事件,為相對人陳彭麗玉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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