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5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告 林啓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9年
12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13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