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謝美香
被 告 官有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
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
分別為4,425.4平方公尺、890.3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平方公尺,其中
原告應有部分皆為30分之2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7,193,92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
(4,425.4㎡+890.31㎡)×應有部分29/30=7,193,9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鄉○○段902、904地號土地第
一類謄本全部。
㈢、請以書狀陳明各自分配之位置(即於圖中標示A、B,並表
示A、B各分配予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