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陳秀華 上列聲請人陳秀華因與相對人 陳威丞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秀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蔡金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