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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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莫健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詹滿娘 即被繼承人 林天德 之繼承人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被繼承人林天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