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萬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核交字第4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何萬得於民國100年7月27日7時許,駕駛農用搬運車沿臺南市○○區○○里○○○道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竹圍高分8之1電桿前之左轉彎處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於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等情,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偏左行駛。嗣有 鄭慶山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對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何萬得見狀駕車向左閃避,其左前車頭仍擦撞鄭慶山之左腳,致鄭慶山人車倒地,受有左股骨骨折、左膝挫傷合併出血性滑囊炎等傷害;何萬得則駕車衝入田間,受有腎之腎實質完全破裂之傷害。因認被告何萬得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何萬得業於民國102年6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