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鍾沛孚 上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裁定駁回在案,雖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提出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