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京麟電子(吉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庄然舜 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宇塑膠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53,775.85元,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03年1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之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5.011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約3,777,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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