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胡漢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GJ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係指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檢附交通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