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莫健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賴政宏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向被繼承人 江春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補繳被繼承人江春美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三)請補繳被繼承人江春美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