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間因102年重訴字第116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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