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