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86號

原告 吳靖宇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告 歐陽志忠

訴訟代理人 鄭翔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73,567元,及其中新臺幣7,722,137元自民國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51,430元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4,851元,其中新臺幣73,39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8,273,5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因犯過失致重傷害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因過失肇事致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受有損害部分,並非被告刑事案件被訴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及,原告就此併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非合法,原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然原告於移送本院審理後已繳納裁判費,應認已合法追加被告所致財物損害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本院即應就此併予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22,13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以刑事附帶民事擴張聲明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76,00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於111年12月7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㈡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44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新增部分是基於同一侵權行為所生之勞動能力減損請求,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法條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歐陽志忠於108年5月27日23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嘉義市東區彌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光仁街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夜間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並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穿越上開路口,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即系爭機車),沿同路段直行至上開路口後即由西往東方向欲駛入光仁街,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雙側眼眶骨骨折、雙側顴骨骨折、雙側上頷骨骨折( 雷弗氏 二型)、雙側口顎關節頸骨折、鼻骨骨折、下顎骨骨折、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經送醫診治及復健後,診斷遺留有咬合不正、張口困難之顳顎關節障礙,已達於身體或健康有難治之重傷害。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㈠醫療費用: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先後至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大附設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 王文達 診所、高美牙醫診所、華美牙醫診所臻品牙科診所就醫,已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31,544元,目前經醫院出具證明顯示未來須執行之手術包括: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預計後續須支出160萬元之醫療費用。

 ㈡看護費用: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基於一般看護無法處理原告之心理狀況且無其他同住或直系親屬可照顧,故由原告父母輪流貼身照顧開導,住院期間加上醫生證明需專人照顧240日,合計324日,每日以2,200元計,共為712,800元(計算式:2,200×324=712,800)。以108年5月30日至110年2月28日間,實際平均每次住院日數約9日,實際出院醫生證明需專人照顧,平均每次出院為26日,預估未來2年内臉部、牙齒、腿部預計手術至少4次計算,預計住院36日,需專人照顧104日,共計140日,未來仍須支出看護費308,000元(計算式:2,200×140=308,000)。

 ㈢就醫交通費用: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就診,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198,660元,以108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間,從住家往返林口長庚醫院交通費月平均約為17,765元,從住家往返高雄長庚醫院來回計程車資490元,預估未來2年内往來高雄與林口各醫院交通費為520,440元(計算式:林口長庚醫院17,765元×24月+高雄長庚醫院490×8×24月)。

 ㈣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因原告治療期間,無法張口,亦無法進行傳統灌食,只能以流質滴食,並以舒跑補充電解質,及安素等營養密度高的營養品輔助飲食,迄今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總金額102,758元。另自108年5月30日至110年2月28日間9次手術住院,實際每次手術住院平均消耗性支出約為3,400元,預估未來2年内,臉部、牙齒、腿部預計手術至少4次計算,未來需再支出13,600元。原告需購入礦泉水、血氧濃度機、護唇膏、潤膚乳、化妝棉、舒跑、營養品安素等物品,是因原告臉部手術包含:⑴鼻骨復位,鼻孔術後塞滿棉紗,需經口呼吸,口腔極度乾燥,嘴唇嚴重龜裂,需護唇膏保護減少龜裂疼痛;⑵眼眶骨顴骨底板植入術,臉部有傷口無法洗臉,臉部須以柔軟化妝棉沾水清潔及塗潤膚乳防止脫皮;⑶氣切後,因氣切管經過口腔無鼻毛等過濾屏障極易髒污卡痰,需每日抽痰以免氣切管卡住缺氧,並由家屬隨時監測血氧變化,也無法於食道插灌食管灌食,只能以吸管滴入流質飲食進行滴食;⑷上下顎固定術,以鐵絲將上下排牙齒綁住無法張口,無法刷牙,加上口腔術後傷口多,清潔困難,以滴管滴食後,需細心滴入乾淨礦泉水清除吸出食物殘渣,以免口腔傷口感染。

 ㈤勞動能力喪失:依據成大醫院111年7月18日之鑑定回覆,原告個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約為72%,而成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部之報告結論亦同,統整原告個人勞動能力損失百分比也是72%。其中108年5月28日至12月31日(共7月3日),基本工資23,100元。23,100×(7+3/30)×72%=118,087元。其中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3,800元,23,800×12×72%=205,632元。其中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4,000元,24,000×12×72%=207,360元。其中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5,250元,25,250×12×72%=218,160元。其中112年1月1日至151年11月2日(原告滿65歲)(共約39.84年,願以39年計),基本工資26,400元,26,400×12×72%×21.00000000(累積39年之 霍夫曼 係數)≒5,011,337元。以上合計:118,087+205,632+207,360+218,160+5,011,337=5,760,576元。

 ㈥精神慰撫金: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門齒、小臼齒缺牙6顆合併嚴重齒槽骨缺損及張口咀嚼困難、雙侧顳顎關節顯著功能障礙,症狀固定不可回復、語言之構音喪失、右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礙,右踝關節遺存運動障礙。直至110年3月19日止已進行13次手術(含門診手術1次),住院84日,醫生證明需專人照顧240日,至111年3月23日止,相關醫療已共計已進行2年9月,且前述4項傷害(缺牙及嚴重齒槽骨缺損張口困難、構音喪失、雙側顳顎關節顯著功能障礙、右下肢及右踝關節運動障礙)均未治癒,後續尚有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等待進行。原告因言語、進食、行動障礙及學業中斷等問題導致悲觀厭世絕望,身心俱痛,且原告父母因本件事故而患有綜合焦慮及憂鬱症,是原告精神方面總體所受傷害之嚴重程度,實非外人所能輕易想像,請求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㈦機車修理費: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77,070元之修理費用。

 ㈧以上㈠至㈦請求項目金額合計為11,925,448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231,544元+看護費用1,020,800元+交通費用719,100元+輔具等116,358元+勞動能力喪失5,760,576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機車修理費77,070元=11,925,448元)。

三、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44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本件事故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鑑會鑑定交通事故責任,原告為本件事故肇事主因,被告為肇事次因,經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之資料,事發彌陀路之路寬約37.8公尺(警方現場圖繪製)並有機車待轉區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之2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依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第2頁(二)B1後段所載,原告至肇事地點左轉要返回租屋處時候發生肇事,當時尚有另一案外車行駛,顯示原告亦尚未確認幹線道有無車輛使其優先通行而發生事故。是原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原告應自負70%賠償金額。

二、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之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光產險公司已分別於109年8月7日給付107,200元、109年8月11日給付370,000元、109年10月15日給付192,800元,共計670,000元,並匯入原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博愛分行帳戶,依上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此部分保險給付應視為被告損害賠償金之一部分,應予扣除。

三、針對原告請求項目,被告答辯如下:

 ㈠醫療費用:

 1.已支出醫療費用631,544元:被告爭執原告於108年5月30日至108年6月18日於高醫大附設醫院之費用其中自費收據之醫療金額170,382元與健保收據金額26,806元;其中自費收據之備註攔有記載優待免費92,614元,記帳金額77,768元,故該次住院金額應為77,768元及26,806元,共104,574元;原告於108年8月1日至108年8月6日於高醫大附設醫院之醫療費用載明33,748元;該收據之備註欄亦載明優待免費25,284元,故該次住院金额應為8,464元;另原告於108年8月22日至108年8月27日之收據,有優待免費20,520元,故金額應為10,054元;另原告於108年10月18日至108年10月19日之收據,有優待免費4,421元,故金額應為2,419元,除上爭執事項外,其餘被告不爭執。

 ⒉未來預計支出醫療費用:原告主張其未來門診、復健等治療費用為160萬元,卻未提出預估之依據為何,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事故發生之初花費之醫療費用為最多,後續醫療費用會越來越少,何以原告主張後續醫療費用反比已支出之醫療費用高,此部分應請原告提出相關醫師證明以實其說。

 ㈡住院期間看護費用:

 ⒈按親屬看護得請求費用當不能以職業看護之標準為之,一般所需職業看護乃「住院看護」,而原告情形乃「在家看護」,與「住院看護」不同,家屬在家陪伴,究竟是本來為家庭主婦隨伴在旁或確實進行看護,仍非不可査明。況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19號判決意旨,應以目前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薪資為計算看護費用標準,始為合理。審酌國内僱請外籍看護之照顧頗為習見,其支出費用以法定最低工資作為標準,乃為最高法院許多車禍或類似看護費用之相關判決所採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依上開判決所採行標準,專業看護人員與家人照護並不應以同一標準計算,故被告同意原告住院期間看護費用以2,200元計算,出院後在家由家人看護應以半日看護1,200元計算。

 ⒉原告於108年5月28日於嘉義長庚醫院住院,加護病房1日、普通病房2日後出院轉高醫大附設醫院,後6月14日移除氣切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需專人照護,住院期間5月31日至6月14日住院共15日、居家看護共15日;108年8月1日於高醫大附設醫院住院,8月6日出院,住院共6日;同年8月22日住院至8月27日出院,住院共6日;同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於林口長庚醫院住院,住院共10日;原告於109年2月21日在高雄長庚醫院就診,醫囑需專人看護2個月居家看護共60日。故原告於嘉義長庚醫院住院2日、高醫大附設醫院住院27日、林口長庚醫院住院10日,住院期間共計39日,居家看護期間共計75日,合計175,800元(計算式:39日×2,200元+75日×1,200元=175,800元)。

 ㈢交通費用:

 ⒈已支出交通費用198,660元:查原告分別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高雄長庚醫院就診,此部分應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以證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之合理性,並就已支出費用,請原告提供相關支出證明。

 ⒉預估交通費用:原告主張其未來就診交通費用為520,440元,卻未提出預估依據為何,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事故發生之初花費醫療費用及就診次數為最多,後續醫療費用及就診次數均會變少,原告主張後續就診次數卻以事故發生之初次數為計算標準,此部分應請原告提出相關醫師診斷書證明預估費用以實其說。

 ㈣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

 ⒈已支出費用102,758元:原告主張「礦泉水」、「血氧濃度機」、「護唇膏」、「潤膚乳」、「化妝棉」、「舒跑」、「營養品」等項目,非屬醫療相關所需藥品,應予駁回,其餘醫療護理用品,應提供相關證明已示支出。

 ⒉預估支出費用13,600元:原告主張其未來支出費用、相關手術等無證明及預期未來所需之次數及金额,故請求駁回。

 ㈤勞動能力損失:依109年9月15日高雄長庚醫院109年10月12日林口長庚醫院回覆鈞院之回函,高雄長庚醫院評估原告尚未達到重大不治或難以治療之程度;林口長庚醫院評估臨床上已達難以治療之程度,相近時間點醫院之評估尚有出入,且現今科技、醫療技術水平提高,考量原告之年齡層恢復能力,原告之勞動力損失比率,祈請鈞院酌量審定。

 ㈥精神慰撫金:被告因本件事故所歷經之壓力而產生腦中風症狀,目前處於生活自理亦有所困難,望鈞院能詳加審酌被告之家庭狀況、年齡、職業、收入及經濟狀況等節,核定被告所能負擔之數額。

 ㈦機車修理費用:倘系爭機車確已報廢,被告不爭執原告請求77,070元部分。針對原告所提系爭機車之估價單修理金額為77,070元,該車更換零件維修之部分應有折舊之適用。

四、綜上,原告部分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之過失導致車禍發生、致其受有系爭傷害並造成所駕駛系爭機車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各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偵字第88號起訴書、名德自由車業行維修紀錄單為證(附民卷第9至6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1年7月6日嘉市警交字第1101906145號函檢送包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談話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本件肇事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1、37至64頁)。被告因過失駕駛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附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於前揭時間行經肇事地點,依上開規定本負有注意之義務,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可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貿然穿越上開路口,而原告亦疏未注意夜間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致兩造發生碰撞,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本件雖經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本案因吳靖宇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夜間於肇事路口有無依兩段方式左轉不明?因路口監視器為拍攝到吳機車行向,依卷附跡證亦難判明,未便鑑定等語,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本案因僅有一方當事人筆錄,且依監視器影像角度及攝錄範圍,難以釐清肇事前二車間之相對位置、距離及行駛動態,另由攝錄之畫面可見雙方當事人可供辨識及推算之距離尚短,並影片每秒格數不盡相同,推算車速恐產生誤差,未便據以鑑定等語,有上開鑑定機關函文附卷。惟本院再送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結果認:「一、歐陽志忠(即被告)駕駛自小客車不應該不安全駕駛,面對閃光黃燈,變換車道超車後,加速至以95.82公里/小時以上的速度行駛,超過用路人的認知辨識能力為肇事主因;二、吳靖宇(即原告)騎乘重機車夜間難以辨識歐陽志忠自小客車高速行駛而至的情形,即使日間都很難辨識,車速亦不高,但是仍能要求以更高的規格提供警覺,所以勉強仍可以視吳靖宇亦有肇事因素」,且認被告歐陽志忠之事故責任為95%、原告吳靖宇之事故責任為5%,此有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10月7日成大研基建字第1110002079號函附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本院卷二第285至361頁)。上開基金會鑑定意見書之肇事分析,詳加勘驗現有影片比對現場車損照片所示現場跡證做出具體詳實之分析報告,堪為佐證。準此,被告之駕駛行為確有過失,且被告因前述過失行為發生系爭車禍,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系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系爭事故發生係因被告駕駛車輛之過失所致,且原告所受系爭傷害與被告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四、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及金額,應否准許,分述如下:

 ㈠醫療費用:

 ⒈原告主張因受有系爭傷害,先後至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林口長庚醫院、高雄長庚醫院、王文達診所、高美牙醫診所、華美牙醫診所、臻品牙科診所就醫,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631,544元,業據其提出高醫大附設醫院108年6月18日及同年9月5日及同年10月4日診斷證明書、林口長庚醫院109年4月28日及同年5月12日及同年7月14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長庚醫院109年3月24日及同年5月5日及同年6月9日及同年7月9日、同年9月30日診斷證明書(附民卷第9、11、17、19、21、23、25、51、58、59、60、61頁)及住院、門診費用收據(如附表一所示卷宗頁碼)為證,被告僅爭執其中高醫大附設醫院108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8日、108年8月1日至同年8月6日、108年8月22日至同年8月27日、108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19日(附表一編號6、19、30、38)四次住院有優待免費金額,其餘金額並不爭執,則基於填補損害原則,上開優待免費金額既無實際支出,即應予扣除,原告又自陳如主張項目金額小於收據金額者,願以主張金額為準,另原告主張之附表一編號86所示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醫療費用100元,收據金額實際是0元,自應以收據金額為準而予以剔除,則核對相關費用收據後,計算正確金額,應為488,605元(計算式:631,544元-92,614元-25,284元-20,520元-4,421元-100元=488,605元),是原告請求醫療費用於488,605元範圍內,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⒉原告主張未來須進行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業據其提出林口長庚醫院109年7月14日、109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長庚醫院109年5月25日診斷證明書為證(附民卷第51、53、55頁),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囑欄並記載手術費用約50萬元、70萬元、40萬元,合計160萬元,應認屬於未來必要之醫療支出,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⒊以上,醫療費用合計為2,088,605元。 

 ㈡看護費用:

 ⒈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出,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項賠償義務人求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請求看護費用之損失,不以專業看護為必要,亦不以出具看護費用收據為必要。原告如有由他人照護之必要,縱實際由親屬照護,仍得比照一般看護之情形,評價為金錢認原告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命被告賠償。

⒉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住院期間及專人照顧期間240日,合計324日,請求712,800元,查,原告於108年5月28日在嘉義長庚醫院住院(1日加護病房,無須親屬看護);於108年5月29日至108年5月30日住院(2日);轉至高醫大附設醫院於108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4日住院(15日),出院後1個月專人看護;在林口長庚醫院分別於108年8月1日至同年8月6日(6日)、108年8月22至同年8月27日(6日)、於108年10月20日至同年10月29日(10日)住院、於108年2月21日行震波手術,需專人看護2個月等情,有林口長庚醫院109年7月14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長庚醫院109年3月24日診斷證明書、高醫大附設醫院109年9月5日診斷證明書為憑(附民卷第51、57、58頁),合計住院期間共39日(計算式:2日+15日+6日+6日+10日=39日),出院後專人看護90日,合計129日,有上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為憑,依原告所受傷勢嚴重影響進食及行動,造成其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他人代為照顧起居,原告主張有全日看護之必要,應屬有據。另衡以一般看護行情為每日2,000元至2,200元不等,此為本院職權上已知事項,被告不爭執以每日2,200元計算,則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看護費用為283,800元(計算式:129日×2,200元=283,800元),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⒊原告主張未來須進行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至少手術4次,以平均每次住院日數約9日及出院26日合計35日計算,需專人照顧140日,查,原告目前是可預期須進行手術,原告將來必定支出看護費用,本院認原告以自身實際接受治療之住院及出院日數平均計算方式,主張未來每次手術住院及休養期間為35日,亦符合骨科手術通常需休養1個月之常情,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將來4次手術之看護費用308,000元(計算式:140日×2,200元=308,000元),當屬有據。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⒋以上,看護費用合計為591,800元。 

 ㈢就醫交通費用:

 ⒈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就診,已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就醫交通費用198,660元,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為證(如附表二所示卷宗頁碼),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有前往醫院就診及家屬陪病之必要,除原告主張108年10月17日(附表三編號31)自高醫大附設醫院至高雄住家來回計程車資230元並無相關就診紀錄可佐外,其餘大致與附表一就醫日期及附表三復健卡記載日期相符,堪認屬必要之交通費用,原告又自陳如主張項目金額小於收據金額者,願以主張金額為準,則核對費用單據後,計算正確金額應為197,385元(計算式:197,615元-230元=197,385元),是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用於197,385元範圍內,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⒉原告主張以108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間,從住家往返林口長庚醫院交通費月平均約為17,765元,從住家往返高雄長庚醫院來回計程車資490元,預估未來2年内往來高雄與林口各醫院交通費為520,440元等語,查,因原告有將來仍有進行至少4次手術治療之必要性,有診斷證明書為憑,從原告住家至林口長庚醫院往返交通費約5,980元(計算式:5,320+340+320=5,980元),從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往返計程車資490元,依據原告最近半年交通費支出情形,以每月1次往返林口長庚醫院及每月4次往返高雄長庚醫院就診及復健之頻率計算,則原告請求未來就醫交通費用190,560元(計算式:5,980×24月+490×4次×24月=190,560元)範圍內,應屬有據,其餘部分之請求,則不予准許。

 ⒊以上,就醫交通費用合計為387,945元(計算式:197,385元+190,560元=387,945元)。 

 ㈣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

  原告主張因受有系爭傷害,支出輔具器材、藥品及營養品,合計102,758元,已提出相關費用收據為證(如附表三所示卷宗頁碼),可認屬實,被告僅爭執其中「礦泉水」、「血氧濃度機」、「護唇膏」、「潤膚乳」、「化妝棉」、「舒跑」、「營養品」否認係醫療相關所需等語,本院審酌原告受有雙側眼眶骨骨折、雙側顴骨骨折、雙側上頷骨骨折、雙側口顎關節頸骨折、鼻骨骨折、和顎骨骨折、右側脛腓骨骨折等系爭傷害,無法自理生活事務,需要他人代為餵食並處理大小便,且前開物品除「血氧濃度機」尚無證明在院治療之需求必要性外,其餘物品均可用於照顧因傷住院之原告,或適時補充無法正常咀嚼進食須採用流質食品滴食方式之原告的飲食需求,堪認係原告因此車禍重大變故而需在原生活範圍之外,額外購買而在醫院使用之生活物品或食品,應認係屬於增加原告日常生活支出之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上開費用98,258元(計算式:102,758元-4,500元=98,258元),當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原告又主張以9次手術住院平均消耗性支出約3,400元,其未來至少4次手術,請求增加之支出費用13,600元云云,本院審酌原告未來需進行之手術因尚未進行,所需生活支出費用無法證明其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每次手術給予生活上支出2,000元,則原告請求未來生活支出費用8,000元(計算式:2,000元×4=8,00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予以駁回。

 ⒊以上,輔具等生活上支出合計為106,258元(計算式:98,258元+8,000元=106,258元)。 

 ㈤勞動能力減損: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並聲請本院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原告勞動能力減損程度,本院調取原告歷次就診之聖馬爾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長庚醫院、王文達、高美牙醫診所、臻品牙科診所等院所之病歷資料,送請該醫院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果為:「個案於108年5月27日騎車在嘉義市區遭自小客車撞擊,經送往嘉義聖馬爾定醫院及嘉義長庚醫院,因傷勢嚴重轉送高醫大附設醫院急診,該院診斷為:頭頸部多處粉碎性骨折(兩側上頷骨骨骨折、兩側下顎骨骨踝頭骨折、兩側眼眶骨折、鼻骨骨折、右上顎側門齒及左上顎第一小臼齒缺損)、兩側髖骨骨折、右側脛骨及腓骨開放性骨折、右側膝關節內側韌帶及前十字韌帶損傷。在醫院接受右下肢植骨手術處置並處理上述多處外傷。雙側顳顎關節已無法矯正,呈現永久性不可復原狀態。個案殘餘之症狀有:行動困難(右下肢自膝蓋以下持續刺痛,且行走會造成右腳腫脹及疼痛加劇,併發全身發燒,需服用止痛藥控制症狀,雖於室內短距離移動可借助四足助行器,但多數時間移動需仰賴輪椅輔助)、進食困難(只能使用半流質食物)、言語障礙(構音困難、不自主流口水)。上開病症除參考美國醫學會,從醫療觀點評量個案的「全人損傷百分比」之外,另外參酌加州永久性失能評估標準,依照個案受傷時之「賺錢能力」(FECRank)與「年齡」因素綜合計算,統整體個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約為72%」,有該院111年7月18日成附醫秘字第1110014784號函附工作能力損失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275至284頁)。故原告個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約為72%,而原告為86年11月出生,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21歲6個月,為大學三年級在學學生,有原告提出之學生證影本可證,衡情應自大學畢業後即109年7月起開始就業工作,自斯時起算勞動能力損失,較為合理,原告主張依當年度基本工資計算,尚屬合理,故依此計算:(1)其中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共6月),基本工資23,800元,勞動能力損失為102,816元(計算式:23,800元×6×72%=102,816元);(2)其中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基本工資24,000元,勞動能力損失為207,360元(計算式:24,000元×12×72%=207,360元);(3)其中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5,250元,勞動能力損失為218,160元(計算式:25,250元×12×72%=218,160元);(4)其中112年1月1日至151年11月2日(原告滿65歲,共約39.84年),依原告主張願以39年計算,基本工資26,400元,每年勞動能力損失為208,096元(計算式:26400元×12×72%=208,096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39年之勞動能力損失金額為5,011,337元(計算方式為:228,096元×21.00000000=5,011,337.00000000。其中21.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9年霍夫曼累計係數。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以上合計為5,539,673元(計算式:102,816元+207,360元+218,160元+5,011,337元=5,539,673元)。

 ㈥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原告因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歷經10餘次手術、住院及復健之治療,因此中斷學業,傷勢及於顏面及肢體,嚴重影響正常生活起居及行動自由,造成生活上諸多不便,至今無法完全復原,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考本件事發經過、被告過失程度,原告所受傷害程度,另衡量原告自陳當時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因此休學1年半,後來復學畢業,未婚,與父母同住,目前復健治療中,尚無工作;被告於刑案中自陳:從事會計業,國中肄業,離婚、育有2個子女、目前與小孩、父親、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月收入3萬元、須扶養小孩及父親之經濟狀況,並參酌兩造資力(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限制閱覽卷內可查)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應為適當。

 ㈦機車修理費:

 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77,070元之修理費用,固提出明德自由車業行維修紀錄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機車行車執照、車體險投保資料、車損照片、車輛維修估價單、機車報廢證明影本為證(附民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一第405至412頁;本院卷二第157頁)。惟查,原告所有系爭機車有投保車體損失險,車輛已報廢,並自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領取車體險保險金5萬元,經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二第443頁),並有原告提出之車體險投保資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1年6月21日嘉監車字第1110160995號函覆系爭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可證(本院卷一第407頁、卷二第251至254頁),是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原告對被告之系爭機車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受領車體險理賠金後,已移轉於產物保險公司,對於被告已無請求權存在,原告復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修理費,自無所據,礙難准許。

⒎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輔具等生活支出、勞動能力喪失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額,合計為9,414,28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088,605元+看護費用591,800元+就醫交通費用387,945元+輔具等生活支出106,258元+勞動能力喪失5,539,673元+精神慰撫金70萬元=9,414,281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告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車禍之發生,兩造均有過失,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騎車行經肇事地點,面對閃光黃燈未減速小心通過,變換車道並以高速行駛,肇致本件車禍,而原告騎乘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之過失程度為95%,原告之過失程度為5%,減輕被告賠償金額5%,依此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金額為8,943,567元(計算式:9,414,281元×95%=8,943,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因本件車禍業已向新光產險公司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合計670,000元,業據其提出強制責任險之賠付金額證明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4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7頁),則依上規定,原告已受領之上開汽車責任保險金應自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中扣除,扣除上開金額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額為8,273,567元(計算式:8,943,567-670,000元=8,273,567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73,567元,及其中7,722,137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31日(附民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51,430元自刑事附帶民事擴張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26日(附民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此部分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追加請求及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經核訴訟費用額為104,851元(如附表四所示),應由兩造依勝敗比例負擔,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70%即其中73,39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江柏翰

                 

附表一:醫療費用

編號

日期

就診醫院

金額

卷一頁碼

本院准許金額

1

108.5.27

聖馬爾定醫院急診

570元

第75頁

570元

2

108.5.28

聖馬爾定醫院急診

400元

第75頁

400元

3

108.5.30

嘉義長庚醫院急診

50元

第77頁

50元

4

108.5.30

嘉義長庚醫院住院

3,627元

第77頁

3,627元

5

108.5.30

高醫大附設醫院急診

750元

第79頁

750元

6

108.6.18(108.5.30至108.6.18)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及整形外科住院

197,188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92,614元)

第79頁、

第81頁

104,574元

7

108.6.20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1,832元

第83頁

1,832元

8

108.6.20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340元

第83頁

340元

9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

610元

第85頁

610元

10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85頁

570元

11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2,800元

第87頁

2,800元

12

108.7.2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87頁

570元

13

108.7.4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89頁

570元

14

108.7.4

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科

570元

第89頁

570元

15

108.7.9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200元

第91頁

200元

16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科

570元

第91頁

570元

17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93頁

570元

18

108.7.30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科

50元

第93頁

50元

19

108.8.6(108.8.1至108.8.6)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住院

33,748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25,284元)

第95頁

8,464元

20

108.8.8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

2,000元

第95頁

2,000元

21

108.8.8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

420元

第97頁

420元

22

108.8.8

王文達診所-復健科

150元

第97頁

150元

23

108.8.9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1,086元

第99頁

1,086元

24

108.8.12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1,086元

第99頁

1,086元

25

108.8.12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500元

第101頁

500元

26

108.8.14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科

6,000元

第101頁

6,000元

27

108.8.15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科

720元

第103頁

720元

28

108.8.21

高醫大附設醫院-皮膚科

630元

第103頁

630元

29

108.8.22(108.8.22至108.8.27)

高醫大附設醫院-口腔外科住院

30,574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20,520元)

第105頁

10,054元

30

108.9.5

高醫大附設醫院-口腔外科

773元

第105頁

773元

31

108.9.6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周病科

200元

第107頁

200元

32

108.9.26

高醫大附設醫院-放射線影像檢查

720元

第107頁

720元

33

108.10.1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09頁

100元

34

108.10.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壓氧科

2,950元

第109頁

2,950元

35

108.10.15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11頁

100元

36

108.10.16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周病科

200元

第111頁

200元

37

108.10.17

高美牙醫牙科

100元

第113頁

100元

38

108.10.18(108.10.18至108.10.19)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住院

6,840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4,421元)

第113頁

2,419元

39

108.10.29(108.10.20至108.10.29)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住院

39,595元

第115頁

39,595元

40

108.11.12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620元

第115頁

620元

41

108.11.25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50元

第117頁

150元

42

108.11.25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17頁

100元

43

108.12.6

華美牙醫-牙科

1,000元

第119頁

1,000元

44

108.12.10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19頁

100元

45

108.12.13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21頁

200元

46

108.12.16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21頁

100元

47

108.12.20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00元

第123頁

100元

48

108.12.2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23頁

100元

49

108.12.30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25頁

100元

50

109.1.3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50元

第125頁

150元

51

109.1.14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00元

第127頁

100元

52

109.1.14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27頁

100元

53

109.1.15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29頁

100元

54

109.2.4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0元

第129頁

0元

55

109.2.4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0元

第131頁

0元

56

109.2.8

高美牙醫-牙科

100元

第131頁

100元

57

109.2.1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33頁

100元

58

109.2.13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33頁

100元

59

109.2.18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0元

第135頁

0元

60

109.2.18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35頁

200元

61

109.2.18

臻品-牙科

300元

第137頁

300元

62

109.2.2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震波治療

32,602元

第137頁

32,602元

63

109.2.24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39頁

100元

64

109.3.3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39頁

200元

65

109.3.10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520元

第141頁

520元

66

109.3.16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41頁

100元

67

109.3.19

臻品牙科

100元

第143頁

100元

68

109.3.2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43頁

100元

69

109.3.28

高美牙醫牙科

100元

第145頁

100元

70

109.3.31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45頁

200元

71

109.4.28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47頁

200元

72

109.4.28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47頁

100元

73

109.5.5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49頁

100元

74

109.5.12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49頁

100元

75

109.5.12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51頁

100元

76

109.5.26(109.5.21至109.5.26)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住院

103,344元

第151頁

103,344元

77

109.6.9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53頁

100元

78

109.6.15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560元

第153頁

560元

79

109.6.16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55頁

100元

80

109.6.25(109.6.18至109.6.25)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住院

26,284元

第155頁

26,284元

81

109.7.2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57頁

100元

82

109.7.7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50元

第157頁

150元

83

109.7.9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550元

第159頁

100元

84

109.7.14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350元

第159頁

100元

85

109.7.15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61頁

100元

86

109.7.22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0元

第161頁

0元

87

109.7.28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63頁

100元

88

109.7.29

泰合診所-復健科

100元

第163頁

100元

89

109.7.31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65頁

200元

90

109.8.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65頁

100元

91

109.8.7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67頁

100元

92

109.8.10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67頁

100元

93

109.8.12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552元

第169頁

552元

94

109.8.14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300元

第169頁

300元

95

109.8.19(109.8.16至109.8.19)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住院

11,319元

第171頁

11,319元

96

109.8.19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70元

第171頁

170元

97

109.8.21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40元

第173頁

140元

98

109.8.24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300元

第173頁

100元

99

109.8.25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935元

第175頁

935元

100

109.8.27(109.8.27至109.10.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住院

104,280元

第175頁

104,280元

101

109.10.6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77頁

200元

102

109.10.29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77頁

100元

103

109.11.4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79頁

100元

104

109.11.6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79頁

200元

105

109.11.13

臻品-牙科

300元

第181頁

300元

106

109.11.20

高雄長庚醫院急診

300元

第181頁

300元

107

109.11.2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83頁

100元

108

109.11.24

高雄長庚醫院-風濕過敏免疫科

520元

第183頁

520元

109

109.12.1

高雄長庚醫院-風濕過敏免疫科

0元

第185頁

0元

110

109.12.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85頁

100元

111

109.12.14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219元

第187頁

219元

112

109.12.21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87頁

100元

113

110.1.2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89頁

200元

114

110.1.25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89頁

100元

115

110.1.28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91頁

100元

116

110.2.1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91頁

200元

117

110.2.8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3頁

100元

118

110.2.25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3頁

100元

119

110.3.2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5頁

100元

120

110.3.8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5頁

100元

總計

原告主張631,544元,實際是632,344元

488,605元

附表二:就醫交通費用

編號

日期

起迄地點

趟次

費用名稱

金額

卷一頁碼

本院准許金額

1

108.5.28

聖馬爾定醫院-嘉義長庚醫院

單程

救護車

2,800元

2,800元

2

108.5.30

嘉義長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

單程

救護車

6,900元

6,900元

3

108.6.1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第333頁

115元

4

108.6.20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5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6

108.7.2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7

108.7.4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8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第333頁

115元

9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75元

第333頁

175元

10

108.8.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7/9、7/16、7/26、7/30、7/31、8/1)

來回

計程車

1,265元

復健卡A

第341頁

1,265元

11

108.8.6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12

108.8.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3

108.8.9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4

108.8.14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5

108.8.1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6

108.8.22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17

108.8.27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18

108.8.30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8/12、8/16、8/19、8/20、8/21、8/30)

來回

計程車

1,380元

復健卡B

第342頁

1,380元

19

108.9.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20

108.9.26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21

108.9.27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9/3、9/4、9/6、9/9、9/16、9/27)

來回

計程車

1,380元

復健卡C

第343頁

1,380元

22

108.9.3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65元

165元

23

108.9.30

左營-臺北

單程

高鐵票

2,980元

第347頁

2,980元

24

108.10.1

林口長庚醫院

停車費

165元

165元

25

108.10.1

左營高鐵站-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65元

165元

26

108.10.1

臺北-左營

單程

高鐵票

2,980元

第349頁

2,980元

27

108.10.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9/30、10/4、10/5、10/7、10/8)

來回

計程車

1,150元

復健卡D

第344頁

1,150元

28

108.10.1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D、第344頁

230元

29

108.10.14

(原告誤載108.10.1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0

108.10.16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1

108.10.17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32

108.10.18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33

108.10.19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34

108.10.20

左營-桃園

單程

高鐵票

2,660元

第351頁

2,660元

35

108.10.29

桃園-左營高鐵票

單程

高鐵票

2,660元

第353頁

2,660元

36

108.10.29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37

108.11.4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8

108.11.5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9

108.11.6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40

108.11.7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41

108.11.12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330元,實際是165元

第335頁

165元

42

108.11.12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4,780元

第355頁

4,780元

43

108.11.12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44

108.11.25

左營-桃園高鐵票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57頁

5,320元

45

108.11.25

林口-桃園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46

108.11.25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480元

第337頁

480元

47

108.11.25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315元,實際是165元

第335頁

165元

48

108.12.6

高雄住家-華美牙醫診所

來回

計程車

180元

180元

49

108.12.1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50

108.12.10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4,510元

第359頁

4,510元

51

108.12.10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52

108.12.13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1頁

5,320元

53

108.12.13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475元

第337頁

475元

54

108.12.13

桃園-林口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55

108.12.13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56

108.12.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490元,實際是245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第339頁

245元

57

108.12.1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58

108.12.1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59

108.12.20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3頁

5,320元

60

108.12.20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61

108.12.2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62

108.12.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3

108.12.2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4

108.12.2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5

108.12.3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6

109.1.3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67

109.1.3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5頁

5,320元

68

109.1.3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69

109.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0

109.1.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1

109.1.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2

109.1.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3

109.1.1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490元,實際是25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第339頁

250元

74

109.1.13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5

109.1.14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7頁

5,320元

76

109.1.14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第335頁

340元

77

109.1.14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30元

330元

78

109.1.1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79

109.1.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80

109.1.3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81

109.2.4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9頁

5,320元

82

109.2.4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83

109.2.4

林口-桃園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84

109.2.4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585元

第337頁

585元

85

109.2.1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86

109.2.13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87

109.2.18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1頁

5,320元

88

109.2.18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55元

155元

89

109.2.18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585元

第337頁

585元

90

109.2.18

林口-桃園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91

109.2.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92

109.2.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93

109.2.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94

109.2.2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95

109.3.3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96

109.3.3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3頁

5,320元

97

109.3.3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98

109.3.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490元,實際是245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第339頁

245元

99

109.3.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100

109.3.1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55元

155元

101

109.3.10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原告主張5,320元,實際是6,650元

第375頁

5,320元

102

109.3.10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03

109.3.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104

109.3.2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105

109.3.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06

109.3.31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07

109.3.31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7頁

5,320元

108

109.3.31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09

109.4.28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10

109.4.28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9頁

5,320元

111

109.4.28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12

109.5.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3

109.5.1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4

109.5.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109.5.21-109.5.26住院

490元

115

109.6.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6

109.6.1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7

109.6.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8

109.6.1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9

109.6.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0

109.7.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1

109.7.7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1頁

5,320元

122

109.7.7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23

109.7.7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24

109.7.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5

109.7.14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3頁

5,320元

126

109.7.14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27

109.7.14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28

109.7.1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9

109.7.2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0

109.7.28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5頁

5,320元

131

109.7.28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32

109.7.28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5元

325元

133

109.7.31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34

109.7.31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35

109.7.31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7頁

5,320元

136

109.8.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7

109.8.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8

109.8.1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9

109.8.1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0

109.8.1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1

109.8.1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原告主張2,660元,實際是3,990元

第389頁

2,660元

142

109.8.19

左營-桃園高鐵票

來回

高鐵票

2,660元

第391頁

2,660元

143

109.8.19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60元

160元

144

109.8.1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5

109.8.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6

109.8.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7

109.8.25

(原告誤載109.8.26)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48

109.8.25

(原告誤載109.8.26)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49

109.8.25

(原告誤載109.8.2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93頁

5,320元

150

109.8.2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1

109.10.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2

109.10.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95頁

5,320元

153

109.10.6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54

109.10.6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55

109.10.2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6

109.11.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7

109.11.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050元

第397頁

5,050元

158

109.11.6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59

109.11.6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5元

325元

160

109.11.2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1

109.11.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2

109.1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3

109.12.1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4

109.12.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5

110.1.2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050元

第399頁

5,050元

166

110.1.2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67

110.1.2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68

110.1.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9

110.1.2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0

110.2.1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050元

第401頁

5,050元

171

110.2.1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72

110.2.1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73

110.2.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4

110.2.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5

110.3.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6

110.3.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總計

原告主張198,660元

197,615元

附表三: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費用

編號

日期

費用名稱

金額

卷一頁碼

1

108.5.28

傷口護理用品

572元

第201頁

2

108.5.29

換藥用品

132元

第201頁

3

108.5.29

營養品、傷口護理用品

95元

第203頁

4

108.5.29

傷口護理用品

72元

第203頁

5

108.5.30

礦泉水

25元

第205頁

6

108.5.31

血氧濃度機

4,500元

第205頁

7

108.5.31

傷口護理用品

145元

第207頁

8

108.5.31

泡棉墊

100元

第207頁

9

108.5.31

泡棉墊

50元

第209頁

10

108.5.31

嬰兒膠帶

72元

第209頁

11

108.5.31

看護墊

151元

第211頁

12

108.5.31

護唇膏

162元

第211頁

13

108.5.31

抽取式衛生紙

50元

第213頁

14

108.5.31

礦泉水

37元

第213頁

15

108.6.1

傷口護理用品

158元

第215頁

16

108.6.1

鋼杯

63元

第215頁

17

108.6.1

傷口護理用品

56元

第217頁

18

108.6.1

傷口護理用品

50元

第217頁

19

108.6.1

礦泉水

37元

第219頁

20

108.6.2

傷口護理用品

99元

第219頁

21

108.6.2

礦泉水

35元

第221頁

22

108.6.2

傷口護理用品

32元

第221頁

23

108.6.3

傷口護理用品

216元

第223頁

24

108.6.4

膝部支架

8,500元

第223頁

25

108.6.4

礦泉水

88元

第225頁

26

108.6.5

潤膚乳、化妝棉

248元

第225頁

27

108.6.6

加高助行器

850元

第227頁

28

108.6.6

傷口護理用品

45元

第227頁

29

108.6.7

嬰兒膠帶

135元

第229頁

30

108.6.7

礦泉水

62元

第229頁

31

108.6.8

礦泉水

62元

第231頁

32

108.6.11

口腔棉棒

32元

第231頁

33

108.6.11

傷口護理用品

204元

第233頁

34

108.6.11

矽膠帶

422元

第233頁

35

108.6.11

沖洗棉棒

25元

第235頁

36

108.6.11

舒跑、衛生紙

115元

第235頁

37

108.6.12

尿套捲、尿袋束帶

67元

第237頁

38

108.6.13

棉棒

75元

第237頁

39

108.6.13

舒跑

30元

第239頁

40

108.6.14

棉棒、紗布

123元

第239頁

41

108.6.14

濕巾

118元

第241頁

42

108.6.15

抽痰機集痰瓶

903元

第241頁

43

108.6.16

洗頭槽

135元

第243頁

44

108.6.24

膠帶、防水敷料

387元

第243頁

45

108.6.25

骨科輪椅

5,760元

第245頁

46

108.6.30

傷口護理用品

360元

第245頁

47

108.7.3

膝支架海綿組

3,000元

第247頁

48

108.7.10

洗澡椅

2,200元

第247頁

49

108.7.10

傷口護理用品

205元

第249頁

50

108.7.23

棉棒

180元

第249頁

51

108.8.1

礦泉水、舒跑

71元

第251頁

52

108.8.2

礦泉水

17元

第251頁

53

108.8.3

礦泉水

33元

第253頁

54

108.8.3

傷口護理用品

143元

第253頁

55

108.8.3

舒跑

62元

第255頁

56

108.8.6

傷口護理用品

689元

第255頁

57

108.8.8

防水敷料

180元

第257頁

58

108.8.12

傷口護理用品

774元

第257頁

59

108.8.15

傷口護理用品

324元

第259頁

60

108.8.17

海綿

250元

第259頁

61

108.8.25

泡棉墊

100元

第261頁

62

108.8.27

壓舌板、牙刷

114元

第261頁

63

108.9.1

營養品、傷口護理用品

682元

第263頁

64

108.9.21

營養品、傷口護理用品

2,009元

第263頁

65

108.9.27

正顎手術導板

22,700元

第265頁

66

108.10.8

助行器輔助輪

500元

第265頁

67

108.10.10

切藥器

45元

第267頁

68

108.10.12

安素雙卡

2,000元

第267頁

69

108.10.18

安素雙卡

180元

第269頁

70

108.10.19

助行器輔助輪

450元

第269頁

71

108.10.19

護唇膏

162元

第271頁

72

108.10.21

倍速益營養補充

156元

第271頁

73

108.10.22

倍速益營養補充

156元

第273頁

74

108.11.7

傷口護理用品

795元

第273頁

75

108.11.17

膝部支架

25,000元

第275頁

76

108.11.27

鋁腋柺

500元

第275頁

77

109.5.20

傷口護理用品

507元

第277頁

78

109.50.30

傷口護理用品

225元

第277頁

79

109.6.5

傷口護理用品

285元

第279頁

80

109.6.9

傷口護理用品

424元

第279頁

81

109.6.14

傷口護理用品

120元

第281頁

82

109.6.17

傷口護理用品

710元

第281頁

83

109.6.17

傷口護理用品

105元

第283頁

84

109.6.18

傷口護理用品

45元

第283頁

85

109.6.18

傷口護理用品

98元

第285頁

86

109.6.26

傷口護理用品

166元

第285頁

87

109.7.6

傷口護理用品

152元

第287頁

88

109.7.13

傷口護理用品

203元

第287頁

89

109.8.19

傷口護理用品

96元

第289頁

90

109.8.19

傷口護理用品

574元

第289頁

91

109.8.21

傷口護理用品

130元

第291頁

92

109.8.30

傷口護理用品

270元

第291頁

93

109.9.7

傷口護理用品

27元

第293頁

94

109.9.10

傷口護理用品

27元

第293頁

95

109.9.11

傷口護理用品

273元

第295頁

96

109.9.12

傷口護理用品

422元

第295頁

97

109.9.26

傷口護理用品

540元

第297頁

98

109.10.1

傷口護理用品

339元

第297頁

99

109.10.4

傷口護理用品

170元

第299頁

100

109.10.7

傷口護理用品

54元

第299頁

101

109.10.10

傷口護理用品

210元

第301頁

102

109.10.11

傷口護理用品

260元

第301頁

103

109.10.14

傷口護理用品

229元

第303頁

104

109.10.23

傷口護理用品

274元

第303頁

105

109.10.23

傷口護理用品

150元

第305頁

106

109.10.29

傷口護理用品

269元

第305頁

107

109.10.30

傷口護理用品

298元

第307頁

108

109.10.31

傷口護理用品

1,740元

第307頁

109

109.11.1

傷口護理用品

178元

第309頁

110

109.11.12

傷口護理用品

98元

第309頁

111

109.11.20

傷口護理用品

134元

第311頁

112

109.11.20

傷口護理用品

168元

第311頁

113

109.11.24

傷口護理用品

72元

第313頁

114

109.11.27

傷口護理用品

297元

第313頁

115

109.12.7

傷口護理用品

651元

第315頁

116

109.12.14

傷口護理用品

148元

第315頁

117

109.12.18

傷口護理用品

606元

第317頁

118

109.12.27

傷口護理用品

244元

第317頁

119

109.12.31

傷口護理用品

44元

第319頁

120

110.1.8

傷口護理用品

267元

第319頁

121

110.1.9

傷口護理用品

159元

第321頁

122

110.1.10

傷口護理用品

86元

第321頁

123

110.1.24

傷口護理用品

348元

第323頁

124

110.1.26

傷口護理用品

356元

第323頁

125

110.1.26

傷口護理用品

178元

第325頁

總計

102,758元

附表四:訴訟費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17,182元

1,000元

15,182元

2.

醫院病歷複製費

聖馬爾定醫院820元

1,480元

高醫大附設醫院160元

臻品牙醫診所200元

華美牙醫診所300元

3.

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勞動能力鑑定費用

12,000元

27,189元

15,189元

4.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肇責鑑定費用

59,000元

59,000元

合計

104,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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