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86號
原告 吳靖宇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告 歐陽志忠
訴訟代理人 鄭翔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73,567元,及其中新臺幣7,722,137元自民國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51,430元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4,851元,其中新臺幣73,39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8,273,5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因犯過失致重傷害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因過失肇事致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受有損害部分,並非被告刑事案件被訴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及,原告就此併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非合法,原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然原告於移送本院審理後已繳納裁判費,應認已合法追加被告所致財物損害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本院即應就此併予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22,13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以刑事附帶民事擴張聲明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76,00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於111年12月7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㈡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44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新增部分是基於同一侵權行為所生之勞動能力減損請求,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法條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歐陽志忠於108年5月27日23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嘉義市東區彌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光仁街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夜間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並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穿越上開路口,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即系爭機車),沿同路段直行至上開路口後即由西往東方向欲駛入光仁街,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雙側眼眶骨骨折、雙側顴骨骨折、雙側上頷骨骨折( 雷弗氏 二型)、雙側口顎關節頸骨折、鼻骨骨折、下顎骨骨折、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經送醫診治及復健後,診斷遺留有咬合不正、張口困難之顳顎關節障礙,已達於身體或健康有難治之重傷害。
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㈠醫療費用: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先後至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大附設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 王文達 診所、高美牙醫診所、華美牙醫診所、臻品牙科診所就醫,已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31,544元,目前經醫院出具證明顯示未來須執行之手術包括: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預計後續須支出160萬元之醫療費用。
㈡看護費用: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基於一般看護無法處理原告之心理狀況且無其他同住或直系親屬可照顧,故由原告父母輪流貼身照顧開導,住院期間加上醫生證明需專人照顧240日,合計324日,每日以2,200元計,共為712,800元(計算式:2,200×324=712,800)。以108年5月30日至110年2月28日間,實際平均每次住院日數約9日,實際出院醫生證明需專人照顧,平均每次出院為26日,預估未來2年内臉部、牙齒、腿部預計手術至少4次計算,預計住院36日,需專人照顧104日,共計140日,未來仍須支出看護費308,000元(計算式:2,200×140=308,000)。
㈢就醫交通費用: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就診,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198,660元,以108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間,從住家往返林口長庚醫院交通費月平均約為17,765元,從住家往返高雄長庚醫院來回計程車資490元,預估未來2年内往來高雄與林口各醫院交通費為520,440元(計算式:林口長庚醫院17,765元×24月+高雄長庚醫院490×8×24月)。
㈣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因原告治療期間,無法張口,亦無法進行傳統灌食,只能以流質滴食,並以舒跑補充電解質,及安素等營養密度高的營養品輔助飲食,迄今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總金額102,758元。另自108年5月30日至110年2月28日間9次手術住院,實際每次手術住院平均消耗性支出約為3,400元,預估未來2年内,臉部、牙齒、腿部預計手術至少4次計算,未來需再支出13,600元。原告需購入礦泉水、血氧濃度機、護唇膏、潤膚乳、化妝棉、舒跑、營養品安素等物品,是因原告臉部手術包含:⑴鼻骨復位,鼻孔術後塞滿棉紗,需經口呼吸,口腔極度乾燥,嘴唇嚴重龜裂,需護唇膏保護減少龜裂疼痛;⑵眼眶骨顴骨底板植入術,臉部有傷口無法洗臉,臉部須以柔軟化妝棉沾水清潔及塗潤膚乳防止脫皮;⑶氣切後,因氣切管經過口腔無鼻毛等過濾屏障極易髒污卡痰,需每日抽痰以免氣切管卡住缺氧,並由家屬隨時監測血氧變化,也無法於食道插灌食管灌食,只能以吸管滴入流質飲食進行滴食;⑷上下顎固定術,以鐵絲將上下排牙齒綁住無法張口,無法刷牙,加上口腔術後傷口多,清潔困難,以滴管滴食後,需細心滴入乾淨礦泉水清除吸出食物殘渣,以免口腔傷口感染。
㈤勞動能力喪失:依據成大醫院111年7月18日之鑑定回覆,原告個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約為72%,而成大醫院環境暨職業醫學部之報告結論亦同,統整原告個人勞動能力損失百分比也是72%。其中108年5月28日至12月31日(共7月3日),基本工資23,100元。23,100×(7+3/30)×72%=118,087元。其中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3,800元,23,800×12×72%=205,632元。其中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4,000元,24,000×12×72%=207,360元。其中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5,250元,25,250×12×72%=218,160元。其中112年1月1日至151年11月2日(原告滿65歲)(共約39.84年,願以39年計),基本工資26,400元,26,400×12×72%×21.00000000(累積39年之 霍夫曼 係數)≒5,011,337元。以上合計:118,087+205,632+207,360+218,160+5,011,337=5,760,576元。
㈥精神慰撫金: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門齒、小臼齒缺牙6顆合併嚴重齒槽骨缺損及張口咀嚼困難、雙侧顳顎關節顯著功能障礙,症狀固定不可回復、語言之構音喪失、右下肢遺存顯著運動障礙,右踝關節遺存運動障礙。直至110年3月19日止已進行13次手術(含門診手術1次),住院84日,醫生證明需專人照顧240日,至111年3月23日止,相關醫療已共計已進行2年9月,且前述4項傷害(缺牙及嚴重齒槽骨缺損張口困難、構音喪失、雙側顳顎關節顯著功能障礙、右下肢及右踝關節運動障礙)均未治癒,後續尚有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等待進行。原告因言語、進食、行動障礙及學業中斷等問題導致悲觀厭世絕望,身心俱痛,且原告父母因本件事故而患有綜合焦慮及憂鬱症,是原告精神方面總體所受傷害之嚴重程度,實非外人所能輕易想像,請求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㈦機車修理費: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77,070元之修理費用。
㈧以上㈠至㈦請求項目金額合計為11,925,448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231,544元+看護費用1,020,800元+交通費用719,100元+輔具等116,358元+勞動能力喪失5,760,576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機車修理費77,070元=11,925,448元)。
三、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44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本件事故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鑑會鑑定交通事故責任,原告為本件事故肇事主因,被告為肇事次因,經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之資料,事發彌陀路之路寬約37.8公尺(警方現場圖繪製)並有機車待轉區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之2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依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第2頁(二)B1後段所載,原告至肇事地點左轉要返回租屋處時候發生肇事,當時尚有另一案外車行駛,顯示原告亦尚未確認幹線道有無車輛使其優先通行而發生事故。是原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原告應自負70%賠償金額。
二、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之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光產險公司已分別於109年8月7日給付107,200元、109年8月11日給付370,000元、109年10月15日給付192,800元,共計670,000元,並匯入原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博愛分行帳戶,依上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此部分保險給付應視為被告損害賠償金之一部分,應予扣除。
三、針對原告請求項目,被告答辯如下:
㈠醫療費用:
1.已支出醫療費用631,544元:被告爭執原告於108年5月30日至108年6月18日於高醫大附設醫院之費用其中自費收據之醫療金額170,382元與健保收據金額26,806元;其中自費收據之備註攔有記載優待免費92,614元,記帳金額77,768元,故該次住院金額應為77,768元及26,806元,共104,574元;原告於108年8月1日至108年8月6日於高醫大附設醫院之醫療費用載明33,748元;該收據之備註欄亦載明優待免費25,284元,故該次住院金额應為8,464元;另原告於108年8月22日至108年8月27日之收據,有優待免費20,520元,故金額應為10,054元;另原告於108年10月18日至108年10月19日之收據,有優待免費4,421元,故金額應為2,419元,除上爭執事項外,其餘被告不爭執。
⒉未來預計支出醫療費用:原告主張其未來門診、復健等治療費用為160萬元,卻未提出預估之依據為何,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事故發生之初花費之醫療費用為最多,後續醫療費用會越來越少,何以原告主張後續醫療費用反比已支出之醫療費用高,此部分應請原告提出相關醫師證明以實其說。
㈡住院期間看護費用:
⒈按親屬看護得請求費用當不能以職業看護之標準為之,一般所需職業看護乃「住院看護」,而原告情形乃「在家看護」,與「住院看護」不同,家屬在家陪伴,究竟是本來為家庭主婦隨伴在旁或確實進行看護,仍非不可査明。況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19號判決意旨,應以目前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薪資為計算看護費用標準,始為合理。審酌國内僱請外籍看護之照顧頗為習見,其支出費用以法定最低工資作為標準,乃為最高法院許多車禍或類似看護費用之相關判決所採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621號判決)。依上開判決所採行標準,專業看護人員與家人照護並不應以同一標準計算,故被告同意原告住院期間看護費用以2,200元計算,出院後在家由家人看護應以半日看護1,200元計算。
⒉原告於108年5月28日於嘉義長庚醫院住院,加護病房1日、普通病房2日後出院轉高醫大附設醫院,後6月14日移除氣切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需專人照護,住院期間5月31日至6月14日住院共15日、居家看護共15日;108年8月1日於高醫大附設醫院住院,8月6日出院,住院共6日;同年8月22日住院至8月27日出院,住院共6日;同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於林口長庚醫院住院,住院共10日;原告於109年2月21日在高雄長庚醫院就診,醫囑需專人看護2個月居家看護共60日。故原告於嘉義長庚醫院住院2日、高醫大附設醫院住院27日、林口長庚醫院住院10日,住院期間共計39日,居家看護期間共計75日,合計175,800元(計算式:39日×2,200元+75日×1,200元=175,800元)。
㈢交通費用:
⒈已支出交通費用198,660元:查原告分別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高雄長庚醫院就診,此部分應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以證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之合理性,並就已支出費用,請原告提供相關支出證明。
⒉預估交通費用:原告主張其未來就診交通費用為520,440元,卻未提出預估依據為何,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事故發生之初花費醫療費用及就診次數為最多,後續醫療費用及就診次數均會變少,原告主張後續就診次數卻以事故發生之初次數為計算標準,此部分應請原告提出相關醫師診斷書證明預估費用以實其說。
㈣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
⒈已支出費用102,758元:原告主張「礦泉水」、「血氧濃度機」、「護唇膏」、「潤膚乳」、「化妝棉」、「舒跑」、「營養品」等項目,非屬醫療相關所需藥品,應予駁回,其餘醫療護理用品,應提供相關證明已示支出。
⒉預估支出費用13,600元:原告主張其未來支出費用、相關手術等無證明及預期未來所需之次數及金额,故請求駁回。
㈤勞動能力損失:依109年9月15日高雄長庚醫院109年10月12日林口長庚醫院回覆鈞院之回函,高雄長庚醫院評估原告尚未達到重大不治或難以治療之程度;林口長庚醫院評估臨床上已達難以治療之程度,相近時間點醫院之評估尚有出入,且現今科技、醫療技術水平提高,考量原告之年齡層恢復能力,原告之勞動力損失比率,祈請鈞院酌量審定。
㈥精神慰撫金:被告因本件事故所歷經之壓力而產生腦中風症狀,目前處於生活自理亦有所困難,望鈞院能詳加審酌被告之家庭狀況、年齡、職業、收入及經濟狀況等節,核定被告所能負擔之數額。
㈦機車修理費用:倘系爭機車確已報廢,被告不爭執原告請求77,070元部分。針對原告所提系爭機車之估價單修理金額為77,070元,該車更換零件維修之部分應有折舊之適用。
四、綜上,原告部分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之過失導致車禍發生、致其受有系爭傷害並造成所駕駛系爭機車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各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偵字第88號起訴書、名德自由車業行維修紀錄單為證(附民卷第9至6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1年7月6日嘉市警交字第1101906145號函檢送包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談話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本件肇事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1、37至64頁)。被告因過失駕駛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附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於前揭時間行經肇事地點,依上開規定本負有注意之義務,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可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貿然穿越上開路口,而原告亦疏未注意夜間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致兩造發生碰撞,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本件雖經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本案因吳靖宇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夜間於肇事路口有無依兩段方式左轉不明?因路口監視器為拍攝到吳機車行向,依卷附跡證亦難判明,未便鑑定等語,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本案因僅有一方當事人筆錄,且依監視器影像角度及攝錄範圍,難以釐清肇事前二車間之相對位置、距離及行駛動態,另由攝錄之畫面可見雙方當事人可供辨識及推算之距離尚短,並影片每秒格數不盡相同,推算車速恐產生誤差,未便據以鑑定等語,有上開鑑定機關函文附卷。惟本院再送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結果認:「一、歐陽志忠(即被告)駕駛自小客車不應該不安全駕駛,面對閃光黃燈,變換車道超車後,加速至以95.82公里/小時以上的速度行駛,超過用路人的認知辨識能力為肇事主因;二、吳靖宇(即原告)騎乘重機車夜間難以辨識歐陽志忠自小客車高速行駛而至的情形,即使日間都很難辨識,車速亦不高,但是仍能要求以更高的規格提供警覺,所以勉強仍可以視吳靖宇亦有肇事因素」,且認被告歐陽志忠之事故責任為95%、原告吳靖宇之事故責任為5%,此有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10月7日成大研基建字第1110002079號函附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本院卷二第285至361頁)。上開基金會鑑定意見書之肇事分析,詳加勘驗現有影片比對現場車損照片所示現場跡證做出具體詳實之分析報告,堪為佐證。準此,被告之駕駛行為確有過失,且被告因前述過失行為發生系爭車禍,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系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系爭事故發生係因被告駕駛車輛之過失所致,且原告所受系爭傷害與被告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四、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及金額,應否准許,分述如下:
㈠醫療費用:
⒈原告主張因受有系爭傷害,先後至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林口長庚醫院、高雄長庚醫院、王文達診所、高美牙醫診所、華美牙醫診所、臻品牙科診所就醫,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631,544元,業據其提出高醫大附設醫院108年6月18日及同年9月5日及同年10月4日診斷證明書、林口長庚醫院109年4月28日及同年5月12日及同年7月14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長庚醫院109年3月24日及同年5月5日及同年6月9日及同年7月9日、同年9月30日診斷證明書(附民卷第9、11、17、19、21、23、25、51、58、59、60、61頁)及住院、門診費用收據(如附表一所示卷宗頁碼)為證,被告僅爭執其中高醫大附設醫院108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8日、108年8月1日至同年8月6日、108年8月22日至同年8月27日、108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19日(附表一編號6、19、30、38)四次住院有優待免費金額,其餘金額並不爭執,則基於填補損害原則,上開優待免費金額既無實際支出,即應予扣除,原告又自陳如主張項目金額小於收據金額者,願以主張金額為準,另原告主張之附表一編號86所示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醫療費用100元,收據金額實際是0元,自應以收據金額為準而予以剔除,則核對相關費用收據後,計算正確金額,應為488,605元(計算式:631,544元-92,614元-25,284元-20,520元-4,421元-100元=488,605元),是原告請求醫療費用於488,605元範圍內,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⒉原告主張未來須進行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業據其提出林口長庚醫院109年7月14日、109年4月28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長庚醫院109年5月25日診斷證明書為證(附民卷第51、53、55頁),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囑欄並記載手術費用約50萬元、70萬元、40萬元,合計160萬元,應認屬於未來必要之醫療支出,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⒊以上,醫療費用合計為2,088,605元。
㈡看護費用:
⒈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出,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項賠償義務人求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請求看護費用之損失,不以專業看護為必要,亦不以出具看護費用收據為必要。原告如有由他人照護之必要,縱實際由親屬照護,仍得比照一般看護之情形,評價為金錢認原告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命被告賠償。
⒉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住院期間及專人照顧期間240日,合計324日,請求712,800元,查,原告於108年5月28日在嘉義長庚醫院住院(1日加護病房,無須親屬看護);於108年5月29日至108年5月30日住院(2日);轉至高醫大附設醫院於108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4日住院(15日),出院後1個月專人看護;在林口長庚醫院分別於108年8月1日至同年8月6日(6日)、108年8月22至同年8月27日(6日)、於108年10月20日至同年10月29日(10日)住院、於108年2月21日行震波手術,需專人看護2個月等情,有林口長庚醫院109年7月14日診斷證明書、高雄長庚醫院109年3月24日診斷證明書、高醫大附設醫院109年9月5日診斷證明書為憑(附民卷第51、57、58頁),合計住院期間共39日(計算式:2日+15日+6日+6日+10日=39日),出院後專人看護90日,合計129日,有上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為憑,依原告所受傷勢嚴重影響進食及行動,造成其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他人代為照顧起居,原告主張有全日看護之必要,應屬有據。另衡以一般看護行情為每日2,000元至2,200元不等,此為本院職權上已知事項,被告不爭執以每日2,200元計算,則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看護費用為283,800元(計算式:129日×2,200元=283,800元),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⒊原告主張未來須進行正顎手術、顴骨手術、膝部韌帶手術及牙膺復重建手術至少手術4次,以平均每次住院日數約9日及出院26日合計35日計算,需專人照顧140日,查,原告目前是可預期須進行手術,原告將來必定支出看護費用,本院認原告以自身實際接受治療之住院及出院日數平均計算方式,主張未來每次手術住院及休養期間為35日,亦符合骨科手術通常需休養1個月之常情,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將來4次手術之看護費用308,000元(計算式:140日×2,200元=308,000元),當屬有據。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⒋以上,看護費用合計為591,800元。
㈢就醫交通費用:
⒈原告因受有系爭傷害就診,已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就醫交通費用198,660元,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為證(如附表二所示卷宗頁碼),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有前往醫院就診及家屬陪病之必要,除原告主張108年10月17日(附表三編號31)自高醫大附設醫院至高雄住家來回計程車資230元並無相關就診紀錄可佐外,其餘大致與附表一就醫日期及附表三復健卡記載日期相符,堪認屬必要之交通費用,原告又自陳如主張項目金額小於收據金額者,願以主張金額為準,則核對費用單據後,計算正確金額應為197,385元(計算式:197,615元-230元=197,385元),是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用於197,385元範圍內,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⒉原告主張以108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間,從住家往返林口長庚醫院交通費月平均約為17,765元,從住家往返高雄長庚醫院來回計程車資490元,預估未來2年内往來高雄與林口各醫院交通費為520,440元等語,查,因原告有將來仍有進行至少4次手術治療之必要性,有診斷證明書為憑,從原告住家至林口長庚醫院往返交通費約5,980元(計算式:5,320+340+320=5,980元),從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往返計程車資490元,依據原告最近半年交通費支出情形,以每月1次往返林口長庚醫院及每月4次往返高雄長庚醫院就診及復健之頻率計算,則原告請求未來就醫交通費用190,560元(計算式:5,980×24月+490×4次×24月=190,560元)範圍內,應屬有據,其餘部分之請求,則不予准許。
⒊以上,就醫交通費用合計為387,945元(計算式:197,385元+190,560元=387,945元)。
㈣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
原告主張因受有系爭傷害,支出輔具器材、藥品及營養品,合計102,758元,已提出相關費用收據為證(如附表三所示卷宗頁碼),可認屬實,被告僅爭執其中「礦泉水」、「血氧濃度機」、「護唇膏」、「潤膚乳」、「化妝棉」、「舒跑」、「營養品」否認係醫療相關所需等語,本院審酌原告受有雙側眼眶骨骨折、雙側顴骨骨折、雙側上頷骨骨折、雙側口顎關節頸骨折、鼻骨骨折、和顎骨骨折、右側脛腓骨骨折等系爭傷害,無法自理生活事務,需要他人代為餵食並處理大小便,且前開物品除「血氧濃度機」尚無證明在院治療之需求必要性外,其餘物品均可用於照顧因傷住院之原告,或適時補充無法正常咀嚼進食須採用流質食品滴食方式之原告的飲食需求,堪認係原告因此車禍重大變故而需在原生活範圍之外,額外購買而在醫院使用之生活物品或食品,應認係屬於增加原告日常生活支出之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上開費用98,258元(計算式:102,758元-4,500元=98,258元),當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原告又主張以9次手術住院平均消耗性支出約3,400元,其未來至少4次手術,請求增加之支出費用13,600元云云,本院審酌原告未來需進行之手術因尚未進行,所需生活支出費用無法證明其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每次手術給予生活上支出2,000元,則原告請求未來生活支出費用8,000元(計算式:2,000元×4=8,00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予以駁回。
⒊以上,輔具等生活上支出合計為106,258元(計算式:98,258元+8,000元=106,258元)。
㈤勞動能力減損:
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並聲請本院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原告勞動能力減損程度,本院調取原告歷次就診之聖馬爾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長庚醫院、王文達、高美牙醫診所、臻品牙科診所等院所之病歷資料,送請該醫院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果為:「個案於108年5月27日騎車在嘉義市區遭自小客車撞擊,經送往嘉義聖馬爾定醫院及嘉義長庚醫院,因傷勢嚴重轉送高醫大附設醫院急診,該院診斷為:頭頸部多處粉碎性骨折(兩側上頷骨骨骨折、兩側下顎骨骨踝頭骨折、兩側眼眶骨折、鼻骨骨折、右上顎側門齒及左上顎第一小臼齒缺損)、兩側髖骨骨折、右側脛骨及腓骨開放性骨折、右側膝關節內側韌帶及前十字韌帶損傷。在醫院接受右下肢植骨手術處置並處理上述多處外傷。雙側顳顎關節已無法矯正,呈現永久性不可復原狀態。個案殘餘之症狀有:行動困難(右下肢自膝蓋以下持續刺痛,且行走會造成右腳腫脹及疼痛加劇,併發全身發燒,需服用止痛藥控制症狀,雖於室內短距離移動可借助四足助行器,但多數時間移動需仰賴輪椅輔助)、進食困難(只能使用半流質食物)、言語障礙(構音困難、不自主流口水)。上開病症除參考美國醫學會,從醫療觀點評量個案的「全人損傷百分比」之外,另外參酌加州永久性失能評估標準,依照個案受傷時之「賺錢能力」(FECRank)與「年齡」因素綜合計算,統整體個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約為72%」,有該院111年7月18日成附醫秘字第1110014784號函附工作能力損失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275至284頁)。故原告個人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約為72%,而原告為86年11月出生,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21歲6個月,為大學三年級在學學生,有原告提出之學生證影本可證,衡情應自大學畢業後即109年7月起開始就業工作,自斯時起算勞動能力損失,較為合理,原告主張依當年度基本工資計算,尚屬合理,故依此計算:(1)其中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共6月),基本工資23,800元,勞動能力損失為102,816元(計算式:23,800元×6×72%=102,816元);(2)其中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基本工資24,000元,勞動能力損失為207,360元(計算式:24,000元×12×72%=207,360元);(3)其中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資25,250元,勞動能力損失為218,160元(計算式:25,250元×12×72%=218,160元);(4)其中112年1月1日至151年11月2日(原告滿65歲,共約39.84年),依原告主張願以39年計算,基本工資26,400元,每年勞動能力損失為208,096元(計算式:26400元×12×72%=208,096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39年之勞動能力損失金額為5,011,337元(計算方式為:228,096元×21.00000000=5,011,337.00000000。其中21.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9年霍夫曼累計係數。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以上合計為5,539,673元(計算式:102,816元+207,360元+218,160元+5,011,337元=5,539,673元)。
㈥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原告因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歷經10餘次手術、住院及復健之治療,因此中斷學業,傷勢及於顏面及肢體,嚴重影響正常生活起居及行動自由,造成生活上諸多不便,至今無法完全復原,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考本件事發經過、被告過失程度,原告所受傷害程度,另衡量原告自陳當時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因此休學1年半,後來復學畢業,未婚,與父母同住,目前復健治療中,尚無工作;被告於刑案中自陳:從事會計業,國中肄業,離婚、育有2個子女、目前與小孩、父親、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月收入3萬元、須扶養小孩及父親之經濟狀況,並參酌兩造資力(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限制閱覽卷內可查)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應為適當。
㈦機車修理費:
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77,070元之修理費用,固提出明德自由車業行維修紀錄單、車輛維修估價單、機車行車執照、車體險投保資料、車損照片、車輛維修估價單、機車報廢證明影本為證(附民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一第405至412頁;本院卷二第157頁)。惟查,原告所有系爭機車有投保車體損失險,車輛已報廢,並自富邦產物保險公司領取車體險保險金5萬元,經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二第443頁),並有原告提出之車體險投保資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1年6月21日嘉監車字第1110160995號函覆系爭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可證(本院卷一第407頁、卷二第251至254頁),是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原告對被告之系爭機車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受領車體險理賠金後,已移轉於產物保險公司,對於被告已無請求權存在,原告復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修理費,自無所據,礙難准許。
⒎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輔具等生活支出、勞動能力喪失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額,合計為9,414,28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088,605元+看護費用591,800元+就醫交通費用387,945元+輔具等生活支出106,258元+勞動能力喪失5,539,673元+精神慰撫金70萬元=9,414,281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告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車禍之發生,兩造均有過失,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騎車行經肇事地點,面對閃光黃燈未減速小心通過,變換車道並以高速行駛,肇致本件車禍,而原告騎乘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之過失程度為95%,原告之過失程度為5%,減輕被告賠償金額5%,依此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金額為8,943,567元(計算式:9,414,281元×95%=8,943,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因本件車禍業已向新光產險公司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合計670,000元,業據其提出強制責任險之賠付金額證明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4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7頁),則依上規定,原告已受領之上開汽車責任保險金應自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中扣除,扣除上開金額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額為8,273,567元(計算式:8,943,567-670,000元=8,273,567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73,567元,及其中7,722,137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31日(附民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51,430元自刑事附帶民事擴張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26日(附民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此部分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追加請求及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經核訴訟費用額為104,851元(如附表四所示),應由兩造依勝敗比例負擔,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70%即其中73,39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江柏翰
附表一:醫療費用
編號
日期
就診醫院
金額
卷一頁碼
本院准許金額
1
108.5.27
聖馬爾定醫院急診
570元
第75頁
570元
2
108.5.28
聖馬爾定醫院急診
400元
第75頁
400元
3
108.5.30
嘉義長庚醫院急診
50元
第77頁
50元
4
108.5.30
嘉義長庚醫院住院
3,627元
第77頁
3,627元
5
108.5.30
高醫大附設醫院急診
750元
第79頁
750元
6
108.6.18(108.5.30至108.6.18)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及整形外科住院
197,188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92,614元)
第79頁、
第81頁
104,574元
7
108.6.20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1,832元
第83頁
1,832元
8
108.6.20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340元
第83頁
340元
9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
610元
第85頁
610元
10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85頁
570元
11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2,800元
第87頁
2,800元
12
108.7.2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87頁
570元
13
108.7.4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89頁
570元
14
108.7.4
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科
570元
第89頁
570元
15
108.7.9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200元
第91頁
200元
16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科
570元
第91頁
570元
17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
570元
第93頁
570元
18
108.7.30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科
50元
第93頁
50元
19
108.8.6(108.8.1至108.8.6)
高醫大附設醫院-整形外科住院
33,748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25,284元)
第95頁
8,464元
20
108.8.8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
2,000元
第95頁
2,000元
21
108.8.8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
420元
第97頁
420元
22
108.8.8
王文達診所-復健科
150元
第97頁
150元
23
108.8.9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1,086元
第99頁
1,086元
24
108.8.12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1,086元
第99頁
1,086元
25
108.8.12
高醫大附設醫院-齒顎矯正科
500元
第101頁
500元
26
108.8.14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科
6,000元
第101頁
6,000元
27
108.8.15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科
720元
第103頁
720元
28
108.8.21
高醫大附設醫院-皮膚科
630元
第103頁
630元
29
108.8.22(108.8.22至108.8.27)
高醫大附設醫院-口腔外科住院
30,574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20,520元)
第105頁
10,054元
30
108.9.5
高醫大附設醫院-口腔外科
773元
第105頁
773元
31
108.9.6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周病科
200元
第107頁
200元
32
108.9.26
高醫大附設醫院-放射線影像檢查
720元
第107頁
720元
33
108.10.1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09頁
100元
34
108.10.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壓氧科
2,950元
第109頁
2,950元
35
108.10.15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11頁
100元
36
108.10.16
高醫大附設醫院-牙周病科
200元
第111頁
200元
37
108.10.17
高美牙醫牙科
100元
第113頁
100元
38
108.10.18(108.10.18至108.10.19)
高醫大附設醫院-骨科住院
6,840元
(備註欄記載優待免費4,421元)
第113頁
2,419元
39
108.10.29(108.10.20至108.10.29)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住院
39,595元
第115頁
39,595元
40
108.11.12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620元
第115頁
620元
41
108.11.25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50元
第117頁
150元
42
108.11.25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17頁
100元
43
108.12.6
華美牙醫-牙科
1,000元
第119頁
1,000元
44
108.12.10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19頁
100元
45
108.12.13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21頁
200元
46
108.12.16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21頁
100元
47
108.12.20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00元
第123頁
100元
48
108.12.2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23頁
100元
49
108.12.30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25頁
100元
50
109.1.3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50元
第125頁
150元
51
109.1.14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00元
第127頁
100元
52
109.1.14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27頁
100元
53
109.1.15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29頁
100元
54
109.2.4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0元
第129頁
0元
55
109.2.4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0元
第131頁
0元
56
109.2.8
高美牙醫-牙科
100元
第131頁
100元
57
109.2.1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33頁
100元
58
109.2.13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33頁
100元
59
109.2.18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0元
第135頁
0元
60
109.2.18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35頁
200元
61
109.2.18
臻品-牙科
300元
第137頁
300元
62
109.2.2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震波治療
32,602元
第137頁
32,602元
63
109.2.24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39頁
100元
64
109.3.3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39頁
200元
65
109.3.10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520元
第141頁
520元
66
109.3.16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41頁
100元
67
109.3.19
臻品牙科
100元
第143頁
100元
68
109.3.2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43頁
100元
69
109.3.28
高美牙醫牙科
100元
第145頁
100元
70
109.3.31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45頁
200元
71
109.4.28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47頁
200元
72
109.4.28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47頁
100元
73
109.5.5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49頁
100元
74
109.5.12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49頁
100元
75
109.5.12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51頁
100元
76
109.5.26(109.5.21至109.5.26)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住院
103,344元
第151頁
103,344元
77
109.6.9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53頁
100元
78
109.6.15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560元
第153頁
560元
79
109.6.16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55頁
100元
80
109.6.25(109.6.18至109.6.25)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住院
26,284元
第155頁
26,284元
81
109.7.2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57頁
100元
82
109.7.7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150元
第157頁
150元
83
109.7.9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550元
第159頁
100元
84
109.7.14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350元
第159頁
100元
85
109.7.15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61頁
100元
86
109.7.22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0元
第161頁
0元
87
109.7.28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100元
第163頁
100元
88
109.7.29
泰合診所-復健科
100元
第163頁
100元
89
109.7.31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65頁
200元
90
109.8.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65頁
100元
91
109.8.7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67頁
100元
92
109.8.10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67頁
100元
93
109.8.12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552元
第169頁
552元
94
109.8.14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300元
第169頁
300元
95
109.8.19(109.8.16至109.8.19)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住院
11,319元
第171頁
11,319元
96
109.8.19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70元
第171頁
170元
97
109.8.21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40元
第173頁
140元
98
109.8.24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原告主張100元,實際是300元
第173頁
100元
99
109.8.25
林口長庚醫院-整形外科
935元
第175頁
935元
100
109.8.27(109.8.27至109.10.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住院
104,280元
第175頁
104,280元
101
109.10.6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77頁
200元
102
109.10.29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77頁
100元
103
109.11.4
高雄長庚醫院-復健科
100元
第179頁
100元
104
109.11.6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79頁
200元
105
109.11.13
臻品-牙科
300元
第181頁
300元
106
109.11.20
高雄長庚醫院急診
300元
第181頁
300元
107
109.11.24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83頁
100元
108
109.11.24
高雄長庚醫院-風濕過敏免疫科
520元
第183頁
520元
109
109.12.1
高雄長庚醫院-風濕過敏免疫科
0元
第185頁
0元
110
109.12.1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85頁
100元
111
109.12.14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219元
第187頁
219元
112
109.12.21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87頁
100元
113
110.1.2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89頁
200元
114
110.1.25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89頁
100元
115
110.1.28
高雄長庚醫院-骨科
100元
第191頁
100元
116
110.2.1
林口長庚醫院-牙科
200元
第191頁
200元
117
110.2.8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3頁
100元
118
110.2.25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3頁
100元
119
110.3.2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5頁
100元
120
110.3.8
高雄長庚醫院-皮膚科
100元
第195頁
100元
總計
原告主張631,544元,實際是632,344元
488,605元
附表二:就醫交通費用
編號
日期
起迄地點
趟次
費用名稱
金額
卷一頁碼
本院准許金額
1
108.5.28
聖馬爾定醫院-嘉義長庚醫院
單程
救護車
2,800元
2,800元
2
108.5.30
嘉義長庚醫院-高醫大附設醫院
單程
救護車
6,900元
6,900元
3
108.6.1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第333頁
115元
4
108.6.20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5
108.6.2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6
108.7.2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7
108.7.4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8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第333頁
115元
9
108.7.1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75元
第333頁
175元
10
108.8.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7/9、7/16、7/26、7/30、7/31、8/1)
來回
計程車
1,265元
復健卡A
第341頁
1,265元
11
108.8.6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12
108.8.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3
108.8.9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4
108.8.14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5
108.8.1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16
108.8.22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17
108.8.27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18
108.8.30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8/12、8/16、8/19、8/20、8/21、8/30)
來回
計程車
1,380元
復健卡B
第342頁
1,380元
19
108.9.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20
108.9.26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21
108.9.27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9/3、9/4、9/6、9/9、9/16、9/27)
來回
計程車
1,380元
復健卡C
第343頁
1,380元
22
108.9.3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65元
165元
23
108.9.30
左營-臺北
單程
高鐵票
2,980元
第347頁
2,980元
24
108.10.1
林口長庚醫院
停車費
165元
165元
25
108.10.1
左營高鐵站-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65元
165元
26
108.10.1
臺北-左營
單程
高鐵票
2,980元
第349頁
2,980元
27
108.10.8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9/30、10/4、10/5、10/7、10/8)
來回
計程車
1,150元
復健卡D
第344頁
1,150元
28
108.10.11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D、第344頁
230元
29
108.10.14
(原告誤載108.10.15)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0
108.10.16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1
108.10.17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230元
32
108.10.18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33
108.10.19
高醫大附設醫院-高雄住家
單程
計程車
115元
115元
34
108.10.20
左營-桃園
單程
高鐵票
2,660元
第351頁
2,660元
35
108.10.29
桃園-左營高鐵票
單程
高鐵票
2,660元
第353頁
2,660元
36
108.10.29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37
108.11.4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8
108.11.5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39
108.11.6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40
108.11.7
高雄住家-高醫大附設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230元
復健卡E
第345頁
230元
41
108.11.12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330元,實際是165元
第335頁
165元
42
108.11.12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4,780元
第355頁
4,780元
43
108.11.12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44
108.11.25
左營-桃園高鐵票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57頁
5,320元
45
108.11.25
林口-桃園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46
108.11.25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480元
第337頁
480元
47
108.11.25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315元,實際是165元
第335頁
165元
48
108.12.6
高雄住家-華美牙醫診所
來回
計程車
180元
180元
49
108.12.1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50
108.12.10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4,510元
第359頁
4,510元
51
108.12.10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52
108.12.13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1頁
5,320元
53
108.12.13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475元
第337頁
475元
54
108.12.13
桃園-林口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55
108.12.13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56
108.12.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490元,實際是245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第339頁
245元
57
108.12.1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58
108.12.1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59
108.12.20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3頁
5,320元
60
108.12.20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61
108.12.2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62
108.12.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3
108.12.2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4
108.12.2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5
108.12.3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66
109.1.3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67
109.1.3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5頁
5,320元
68
109.1.3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69
109.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0
109.1.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1
109.1.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2
109.1.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3
109.1.1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490元,實際是25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第339頁
250元
74
109.1.13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75
109.1.14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7頁
5,320元
76
109.1.14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第335頁
340元
77
109.1.14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30元
330元
78
109.1.1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79
109.1.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80
109.1.3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81
109.2.4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69頁
5,320元
82
109.2.4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83
109.2.4
林口-桃園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84
109.2.4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585元
第337頁
585元
85
109.2.1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86
109.2.13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87
109.2.18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1頁
5,320元
88
109.2.18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55元
155元
89
109.2.18
桃園高鐵站-林口長庚醫院
單程
計程車
585元
第337頁
585元
90
109.2.18
林口-桃園
單程
捷運
170元
170元
91
109.2.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92
109.2.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93
109.2.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94
109.2.2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95
109.3.3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96
109.3.3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3頁
5,320元
97
109.3.3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98
109.3.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原告主張490元,實際是245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第339頁
245元
99
109.3.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100
109.3.10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55元
155元
101
109.3.10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原告主張5,320元,實際是6,650元
第375頁
5,320元
102
109.3.10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03
109.3.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104
109.3.2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復健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復健卡F
第346頁
490元
105
109.3.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06
109.3.31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07
109.3.31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7頁
5,320元
108
109.3.31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09
109.4.28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10
109.4.28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79頁
5,320元
111
109.4.28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12
109.5.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3
109.5.1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4
109.5.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109.5.21-109.5.26住院
490元
115
109.6.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6
109.6.1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7
109.6.16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8
109.6.1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19
109.6.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0
109.7.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1
109.7.7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1頁
5,320元
122
109.7.7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23
109.7.7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24
109.7.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5
109.7.14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3頁
5,320元
126
109.7.14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27
109.7.14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28
109.7.1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29
109.7.2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0
109.7.28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5頁
5,320元
131
109.7.28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32
109.7.28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5元
325元
133
109.7.31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34
109.7.31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35
109.7.31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87頁
5,320元
136
109.8.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7
109.8.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8
109.8.1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39
109.8.1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0
109.8.1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1
109.8.1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原告主張2,660元,實際是3,990元
第389頁
2,660元
142
109.8.19
左營-桃園高鐵票
來回
高鐵票
2,660元
第391頁
2,660元
143
109.8.19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單程
計程車
160元
160元
144
109.8.1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5
109.8.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6
109.8.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47
109.8.25
(原告誤載109.8.26)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15元
315元
148
109.8.25
(原告誤載109.8.26)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49
109.8.25
(原告誤載109.8.2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93頁
5,320元
150
109.8.27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1
109.10.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2
109.10.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320元
第395頁
5,320元
153
109.10.6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54
109.10.6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55
109.10.29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6
109.11.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57
109.11.6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050元
第397頁
5,050元
158
109.11.6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59
109.11.6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5元
325元
160
109.11.20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1
109.11.2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2
109.1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3
109.12.14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4
109.12.21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5
110.1.2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050元
第399頁
5,050元
166
110.1.2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67
110.1.2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68
110.1.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69
110.1.2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0
110.2.1
左營-桃園
來回
高鐵票
5,050元
第401頁
5,050元
171
110.2.1
桃園-林口
來回
捷運
340元
340元
172
110.2.1
高雄住家-左營高鐵站
來回
計程車
320元
320元
173
110.2.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4
110.2.25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5
110.3.2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176
110.3.8
高雄住家-高雄長庚醫院
來回
計程車
490元
490元
總計
原告主張198,660元
197,615元
附表三:輔具器材藥品營養品費用
編號
日期
費用名稱
金額
卷一頁碼
1
108.5.28
傷口護理用品
572元
第201頁
2
108.5.29
換藥用品
132元
第201頁
3
108.5.29
營養品、傷口護理用品
95元
第203頁
4
108.5.29
傷口護理用品
72元
第203頁
5
108.5.30
礦泉水
25元
第205頁
6
108.5.31
血氧濃度機
4,500元
第205頁
7
108.5.31
傷口護理用品
145元
第207頁
8
108.5.31
泡棉墊
100元
第207頁
9
108.5.31
泡棉墊
50元
第209頁
10
108.5.31
嬰兒膠帶
72元
第209頁
11
108.5.31
看護墊
151元
第211頁
12
108.5.31
護唇膏
162元
第211頁
13
108.5.31
抽取式衛生紙
50元
第213頁
14
108.5.31
礦泉水
37元
第213頁
15
108.6.1
傷口護理用品
158元
第215頁
16
108.6.1
鋼杯
63元
第215頁
17
108.6.1
傷口護理用品
56元
第217頁
18
108.6.1
傷口護理用品
50元
第217頁
19
108.6.1
礦泉水
37元
第219頁
20
108.6.2
傷口護理用品
99元
第219頁
21
108.6.2
礦泉水
35元
第221頁
22
108.6.2
傷口護理用品
32元
第221頁
23
108.6.3
傷口護理用品
216元
第223頁
24
108.6.4
膝部支架
8,500元
第223頁
25
108.6.4
礦泉水
88元
第225頁
26
108.6.5
潤膚乳、化妝棉
248元
第225頁
27
108.6.6
加高助行器
850元
第227頁
28
108.6.6
傷口護理用品
45元
第227頁
29
108.6.7
嬰兒膠帶
135元
第229頁
30
108.6.7
礦泉水
62元
第229頁
31
108.6.8
礦泉水
62元
第231頁
32
108.6.11
口腔棉棒
32元
第231頁
33
108.6.11
傷口護理用品
204元
第233頁
34
108.6.11
矽膠帶
422元
第233頁
35
108.6.11
沖洗棉棒
25元
第235頁
36
108.6.11
舒跑、衛生紙
115元
第235頁
37
108.6.12
尿套捲、尿袋束帶
67元
第237頁
38
108.6.13
棉棒
75元
第237頁
39
108.6.13
舒跑
30元
第239頁
40
108.6.14
棉棒、紗布
123元
第239頁
41
108.6.14
濕巾
118元
第241頁
42
108.6.15
抽痰機集痰瓶
903元
第241頁
43
108.6.16
洗頭槽
135元
第243頁
44
108.6.24
膠帶、防水敷料
387元
第243頁
45
108.6.25
骨科輪椅
5,760元
第245頁
46
108.6.30
傷口護理用品
360元
第245頁
47
108.7.3
膝支架海綿組
3,000元
第247頁
48
108.7.10
洗澡椅
2,200元
第247頁
49
108.7.10
傷口護理用品
205元
第249頁
50
108.7.23
棉棒
180元
第249頁
51
108.8.1
礦泉水、舒跑
71元
第251頁
52
108.8.2
礦泉水
17元
第251頁
53
108.8.3
礦泉水
33元
第253頁
54
108.8.3
傷口護理用品
143元
第253頁
55
108.8.3
舒跑
62元
第255頁
56
108.8.6
傷口護理用品
689元
第255頁
57
108.8.8
防水敷料
180元
第257頁
58
108.8.12
傷口護理用品
774元
第257頁
59
108.8.15
傷口護理用品
324元
第259頁
60
108.8.17
海綿
250元
第259頁
61
108.8.25
泡棉墊
100元
第261頁
62
108.8.27
壓舌板、牙刷
114元
第261頁
63
108.9.1
營養品、傷口護理用品
682元
第263頁
64
108.9.21
營養品、傷口護理用品
2,009元
第263頁
65
108.9.27
正顎手術導板
22,700元
第265頁
66
108.10.8
助行器輔助輪
500元
第265頁
67
108.10.10
切藥器
45元
第267頁
68
108.10.12
安素雙卡
2,000元
第267頁
69
108.10.18
安素雙卡
180元
第269頁
70
108.10.19
助行器輔助輪
450元
第269頁
71
108.10.19
護唇膏
162元
第271頁
72
108.10.21
倍速益營養補充
156元
第271頁
73
108.10.22
倍速益營養補充
156元
第273頁
74
108.11.7
傷口護理用品
795元
第273頁
75
108.11.17
膝部支架
25,000元
第275頁
76
108.11.27
鋁腋柺
500元
第275頁
77
109.5.20
傷口護理用品
507元
第277頁
78
109.50.30
傷口護理用品
225元
第277頁
79
109.6.5
傷口護理用品
285元
第279頁
80
109.6.9
傷口護理用品
424元
第279頁
81
109.6.14
傷口護理用品
120元
第281頁
82
109.6.17
傷口護理用品
710元
第281頁
83
109.6.17
傷口護理用品
105元
第283頁
84
109.6.18
傷口護理用品
45元
第283頁
85
109.6.18
傷口護理用品
98元
第285頁
86
109.6.26
傷口護理用品
166元
第285頁
87
109.7.6
傷口護理用品
152元
第287頁
88
109.7.13
傷口護理用品
203元
第287頁
89
109.8.19
傷口護理用品
96元
第289頁
90
109.8.19
傷口護理用品
574元
第289頁
91
109.8.21
傷口護理用品
130元
第291頁
92
109.8.30
傷口護理用品
270元
第291頁
93
109.9.7
傷口護理用品
27元
第293頁
94
109.9.10
傷口護理用品
27元
第293頁
95
109.9.11
傷口護理用品
273元
第295頁
96
109.9.12
傷口護理用品
422元
第295頁
97
109.9.26
傷口護理用品
540元
第297頁
98
109.10.1
傷口護理用品
339元
第297頁
99
109.10.4
傷口護理用品
170元
第299頁
100
109.10.7
傷口護理用品
54元
第299頁
101
109.10.10
傷口護理用品
210元
第301頁
102
109.10.11
傷口護理用品
260元
第301頁
103
109.10.14
傷口護理用品
229元
第303頁
104
109.10.23
傷口護理用品
274元
第303頁
105
109.10.23
傷口護理用品
150元
第305頁
106
109.10.29
傷口護理用品
269元
第305頁
107
109.10.30
傷口護理用品
298元
第307頁
108
109.10.31
傷口護理用品
1,740元
第307頁
109
109.11.1
傷口護理用品
178元
第309頁
110
109.11.12
傷口護理用品
98元
第309頁
111
109.11.20
傷口護理用品
134元
第311頁
112
109.11.20
傷口護理用品
168元
第311頁
113
109.11.24
傷口護理用品
72元
第313頁
114
109.11.27
傷口護理用品
297元
第313頁
115
109.12.7
傷口護理用品
651元
第315頁
116
109.12.14
傷口護理用品
148元
第315頁
117
109.12.18
傷口護理用品
606元
第317頁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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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口護理用品
244元
第317頁
119
109.12.31
傷口護理用品
44元
第319頁
120
110.1.8
傷口護理用品
267元
第319頁
121
110.1.9
傷口護理用品
159元
第321頁
122
110.1.10
傷口護理用品
86元
第321頁
123
110.1.24
傷口護理用品
348元
第323頁
124
110.1.26
傷口護理用品
356元
第323頁
125
110.1.26
傷口護理用品
178元
第325頁
總計
102,758元
附表四:訴訟費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17,182元
1,000元
15,182元
2.
醫院病歷複製費
聖馬爾定醫院820元
1,480元
高醫大附設醫院160元
臻品牙醫診所200元
華美牙醫診所300元
3.
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勞動能力鑑定費用
12,000元
27,189元
15,189元
4.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肇責鑑定費用
59,000元
59,000元
合計
104,8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