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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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9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OO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正相對人張OO、張OO(1)、余OO、張OO(2)、張OO(3)、陳OO、陳OO(1)、張OO(4)、張OO(5)、張OO(6)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補正相對人被代位人 張義輝 之戶籍謄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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