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9號

上訴人 蔡慧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麒文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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