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9號
上訴人 蔡慧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麒文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