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67號

原告 陳昌期 住○○市○○區○○里○○○路00○0號

陳燕齡

被告仲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記載「一、確認被告所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不實,其異議為無效。」,僅記載提出訴訟之目的,惟未提出希望法院如何為裁判之具體、特定聲明,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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