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信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斌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