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42號
抗告人 陳秋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被告 彭梅花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